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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宪法审查的大门

  

  五本书的另一个延伸的贡献在于,用宪法审查的启动要件作为区分“法律问题”和“宪法问题”的标准,[21]这对于宪法泛化问题的解决是非常有帮助的。宪法泛化的典型表现就是认为社会生活和国家生活中所发生的任何争议、任何问题都是宪法争议和宪法问题,都需要通过适用宪法才能得以解决。[22]这种宪法泛化的思维表面上看似乎是在抬高宪法的地位,但实际上却赋予宪法不能承受之重,从而陷入一种“捧杀”的境地。[23]因此,区分法律问题和宪法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在有宪法审判制度的国家,这个区分很简单,哪些属于宪法审判的范围,哪些就属于宪法问题。由此,如果我们归纳一下不同国家的宪法审判范围,就可以得出宪法问题的大致范围。由普通法院进行宪法审判制度的国家,比如美国和日本,宪法审判与一般审判之间的区别仅在于:宪法审判针对的是一般审判中所适用的法律的合宪与否的问题,即宪法审判就等于违宪审查。但在专门机关进行宪法审判的国家,宪法审判与一般审判有着明确的分工。比如,德国的宪法审判由联邦宪法法院来职司。一般来说,联邦宪法法院的审判范围包括五类:(1)权限争议。包括联邦总统、政府、议会、法院之间的权限争议、联邦与邦之间以及各邦之间的公法争议。(2)法规审查。法规审查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抽象的审查,是指联邦政府、各邦政府或联邦众议院三分之一以上的众议员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审查联邦法规和各邦法规是否抵触基本法的申请;一种是具体的审查,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所适用的法律确信有抵触基本法的疑义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审查法律的申请。(3)宪法保护案件,包括宣告政党违宪、剥夺基本权利以及弹劾联邦总统和法官的案件。(4)选举审查诉讼。选举权人、联邦或各邦选举委员会的主任委员或者联邦众议院的议长,可以对联邦众议院的选举过程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选举审查诉讼。(5)宪法诉讼。人民引起基本法上所保障的基本权利或准基本权利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在采取所有可能的诉讼审级途径而未获救济后,可以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24]再比如,法国的宪法审判是由宪法委员会来进行,[25]宪法委员会的审查范围包括:(1)法律。即对国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审查。(2)国际条约。包括国际条约本身,也包括由国际条约转换而成的国内法。(3)其他事项。比如有关国会涉入宪法保留给行政领域范围的事务、国会除立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总统的紧急措施、国民议会议员、参议员、总统的选举纠纷、公民复决的纠纷以及海外领土议会的决议等等。[26]由此来看,最显著、最为各国所公认的宪法问题就是宪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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