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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价值探析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价值探析


周静


【摘要】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它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它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是由于历史与现实等原因的制约,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着多种问题和不足,这也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本文试图在考察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的基础上,分析在我国施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价值和功能,揭示出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足,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提出对该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陪审制度;司法价值和功能;构建
【全文】
  
  陪审制度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和审判方式,渊源久远,遍布世界各个国家。陪审制度在我国虽有几十年的历史,但是长期以来一直处于名存实亡的境地,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关于陪审制度是否适合在中国存在和发展一直存在着争议。在以“公正与效率”为总体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陪审制度所具有的体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的功能再次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不仅仅是关系到这一制度本身的存在与发展,还关系到我国整个诉讼程序、诉讼结构乃至司法体制的建立。系统全面地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基础,并对其进行科学建构,必然会对司法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这正是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一、陪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陪审制度是人类近现代社会司法审判过程中,体现人民当家作主、防止司法专横腐败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陪审一词,在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德国法中称为geschworene、sohoffe,陪审制度(jury system)则是由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1]

  
  作为一项具有司法民主性的审判制度,陪审制度普遍被认为是在西方文化的主要发源地--古希腊和古罗马产生的。陪审制度的萌芽可以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古雅典著名的政治家梭伦实行一系列改革,其中一重要项措施是设立了公民陪审法院。陪审法院由陪审法官组成,陪审法官在四个等级的公民中选任,除凶杀和叛国罪外,所有案件均可在此审理。[2]这种民众集体审判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蕴含了陪审制度的思想文化渊源。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最初,该制度只用于涉及王室权利的诉讼之中,英王利用该制度对全国的土地进行清理管理。在清理过程中,国王委派的调查员必须召集12名当地知情人彻底查清当地土地情况,这就是“末日审判”(Domesdaysurvey)。在此基础上,后来陪审制逐渐在民事和刑事诉讼中确立了重要的地位。发展到12世纪中叶,英国的陪审团已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控告犯罪的职能,这就是所谓的大陪审团;二是事实审理的职能,此种负责事实审的陪审团就是现在所称的小陪审团。因此当时的陪审团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起诉陪审团又是审判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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