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司法价值和功能
(1)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在当代社会,司法权无疑是最重要的权力之一。然而,任何权力都具有腐化的倾向,即便是以维护法律为宗旨的司法权也不例外。权力越重就越需要对权力的执掌者进行控制和约束,无论法官怎么样,他们总是人,明智的立法者决不把法官当作抽象的或铁面无私的人物,因为法官作为私人的存在是与他们的社会存在完全混合在一起的。陪审制度监督司法权的立足点就是在于权力的制衡,陪审员通过参与审判,分享法官的审判权,并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过程进行制约。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不同于美国的陪审团,不仅享有对事实的认定权,还享有对法律的适用权,因而,可以更全面地监督司法权的行使。虽然我国法律设置了各种监督方式约束法官,但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优越性。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各个阶层,他们的产生既有很大的随意性,他们的身份又具有很大的独立性,彼此之间除了对事实真相、法律正义实现的追求之外,没有其他的利益共同点,因而,能够区别于其他监督群体比如检察机关、立法机关等,不会因为利益上的相关而出现纵容或迁就的现象。相较之立法机关的事前监督、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直接介入个案的审判程序之中,直接监督审判程序的每一个环节,具有直接性、主动性和及时性的优势。再者,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因为知识和地位上的优越,容易漠视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感觉,人民陪审员代表人民参与审判,可以强化审判的透明度,并对法官形成一种心理上的压力,有利于督促职业法官严格执法,促使司法进一步公开,防止司法的“暗箱操作”现象。
此外由于法官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养成的职业习惯使他们在考虑问题的时候容易陷入偏见所形成的思维定势中,做出不符合情势的判决。与职业法官不同,人民陪审员是没有专门法律知识的普通公民,他们对案件的认识、判断与评价更多的不是从法官的纯职业思维的角度做出的,而是从“普通人”的视角和观点出发的,而普通公民的观点实际上是反映着社会主流价值观的,这样就把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导入了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2)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公民参与审判是人民主权原则的重要体现。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可以使一部分民众参与到司法审判工作之中,使之与司法审判中的法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公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在西方国家,实行陪审制度可以使其国家民主、兴旺、发达,相反没有实行陪审制度的国家则可能是独裁与专制。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是司法权力依靠公民参与的重要形式,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表现,是实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途径。可以说,陪审制度的实施,使公民有机会直接参与到司法过程中,体现了人民主权原则,体现了人民是国家主人的理念,更体现了司法民主,调动了人民管理国家,建设国家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