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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价值探析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虽然是在借鉴英国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却得到了更为充分的发展。在美国独立战争之前,陪审团制度具有的制约政府权力、维护人民自由的功能使大陪审团经常被殖民地人民用来做为对抗英国王权统治的工具,在殖民地人民反对英国王室的斗争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美国独立后,不仅将陪审团制度在诉讼中广泛采用,而且还把公民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美国陪审制度的兴旺是历史的结果,美国人对陪审制度情有独钟,这大概是因为美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传统造就了一片特别适合陪审制度生长的“沃土”。

  
  随着陪审制在英美两国的产生和发展,大陆法系的国家为了推进司法方面乃至全社会的民主,也将陪审制导入自己国家的司法体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是法国。但是,由于法国与英国的法律文化、法律传统相去甚远,这种从英国移植过来的制度无法在法国彻底生根,因此法国对陪审理念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从而形成了与其自身诉讼模式相吻合的一种陪审制:即取消英美法系的陪审团而改由法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此后,多数学者称这种审判制为参审制。此外,德国、朝鲜、波兰、匈牙利、瑞士等国家都实行这种参审式的陪审制度。

  
  在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最早出现在清末。在清末沈家本编订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陪审理念得到体现。虽然该法对陪审制度规定得较为详细,但该法最终因重重阻力而并未正式颁行。 人民陪审制度在我国历经了几十年的适用,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制度,但是它却面临着困难重重的境地。回顾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程,大致经历了两起两落的命运。新中国成立至50年代末期,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曾有过辉煌的历史。早在1951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为方便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1954年正式颁布人民法院组织法又将该规定具体化,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年制定宪法将 其写入了根本大法。但是在后来又被批判和废弃。1998年李鹏委员长关于实行人民陪审制度的讲话促进司法改革的起步。当时有学者提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制度,这也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3] 长期以来,陪审制度引起了社会各界强烈的争论,但实践证明,对人民陪审制度进行及时的改革势在必行。200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出台《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制度的决定》,这是几代人不断探索的结果,广大人民期盼以久,它的出台为世人所关注,但它也加深了我们对人民对陪审制度的认识,由此也引出了颇多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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