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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和价值探析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根据陪审权的性质和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特点,我认为陪审员在参与法院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该享有以下权利。第一、陪审员有权利接受培训,为陪审工作的切实展开,在审判中真正发挥“审”的权利奠定基础。第二、审判工作的真正展开是从庭前准备开始的,因此应该明确规定陪审员有权参与开庭前的工作,而不是开庭时的摆设。人民陪审员有权了解案情,阅卷,就案件的事实通过审判长向当事人及证人询问,并对证据予以认证。第三、应该明确陪审员在合议庭的工作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其余职责与审判员完全相同,参加评议时,可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受任何人的干扰和左右。第四、人民陪审员在陪审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审判人员徇私枉法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所属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反映。第五、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期间,其在原单位享受的工资、奖金及其他待遇不变,所在法院还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标准,酌情发给一定的补助。

  
  同样除了权利之外,人民陪审员还负有和法官基本相同的义务。第一、严肃执法。第二、按时参加庭审,遵守法庭秩序。第三、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材料及评议结果保守秘密。第四、遇到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的,陪审员应当回避。第五、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造成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5)健全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监督

  
  虽然人民陪审员不是专职陪审,不需详细了解法律的各种规定,但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基本的法律知识,仍是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前提条件。人民陪审员的培训重点不应是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而主要是对其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道德水准,培养其勤勉敬业的精神,使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能够依据良知和公理认定事实,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当然,也不能忽视对人民陪审员基本知识的培训。因此应该针对陪审员建立档案,准确了解和掌握陪审员的有关情况,定期进行集中教育和系统培训,提高陪审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正如职业法官办案会出现错案和司法腐败一样,人民陪审员同样可能产生上述问题。因此,人民陪审员的改革不仅仅是要落实陪审员的职权,同时也应在监督方面同职业法官相衔接。如果人民陪审员真正拥有权力而又不加以制约,产生腐败是必然的,而且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社会的各个层面,比起法院有固定人事管理关系的职业法官更难控制,因此必须考虑对人民陪审员加以必要而切实的监督制约。人民陪审员违法办案须追究责任,可参照职业法官的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度予以追究,立法上应建立监督机制,对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人民法院做出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撤销其人民陪审员资格的决定,触犯刑律的,按职务犯罪处罚;人民法院具体负责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期间的日常管理,任期内的培训考核等,并要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作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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