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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特色政府法治的新航标

  
  其次,运用政府法治论对《行政程序法》进行合理的展望。回顾2008年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最令学界同仁鼓呼雀跃的事件之一,当属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先行者——《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制定和颁行。经过中国行政法学者(尤其是中国政法大学一批专注于行政程序研究的学人)十几年的不懈努力,“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破冰之举”终于梦想成真。[14]从《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一书来看,著者虽然提到了这一堪称行政法学界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制定专家组组长应松年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语)的重大事件,但并没有着墨过多,而是仍然围绕着政府法治论这一核心,将自己心中完美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完整地展现在读者面前。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切入角度与学界同行的研究视角并无本质出入,唯一不同的是政府法治论思想被当作唯一的主线统领全局。如在论述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时,著者先是仔细论证了效率模式与价值模式的利弊,进而提出“(政府法治论)只有将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定位于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才能达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在程序法上的平衡。”[15]王锡锌教授曾指出公正模式与控权论、效率模式与管理论分别存在某种对应关系[16],按照这一理解,我们惊讶地发现,政府法治论对于行政程序目标模式的概括,与其同控权论和管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何其吻合!于是本书对于行政程序制度的应然规定的理解被清晰的展现了出来——忽略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加以系统评价并非著者对学界热点的淡漠,正是由于他们期待能够站在一个更高的层面审视如何制定一部足以惠及全国的、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的问题。我们看到,在政府法治论基础上展开的应然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较之以试点身份出现的《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更加科学、更加完整、更加先进[17],实为指导全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制定工作的妙法良方。

  
  四、反思与完善:对政府法治论理论不足与发展方向的明确把握

  
  从某种意义上说,构建一套科学、完善的理论,关键性问题之一在于论者能否客观体察该理论所固有的缺陷,并进而指出改善的进路。这种反思的理念,不仅为论者本身下一阶段的研究指明方向,也更便于引起学界具有针对性的争鸣从而促进理论的发展。因此,反思与完善部分可以说是政府法治论体系的有机构成之一。

  
  首先,在全书的最后一章,两位著者对政府法治论进行了冷静而全面的客观评价,褒贬互现、扬抑结合,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这套政府法制理论的成熟度。诚然,对理论不足的自我审视确实难能可贵,更何况著者的“自揭疮疤”多少带有过谦的色彩。如 “哲学思辨色彩还不够浓烈”、“吸收相关成果还不够广泛”、“实证意识还不够强烈”等某些在笔者看来恰恰是政府法治论的颇显过人之处的优点,都被著者谦逊地表述成理论的不足。然而,诸如“群体参与意识不够强烈”的归纳仍然切中了政府法治论的要害,虽然与其他相关相比学说已经在规模效益上具有了一定的比较优势,但相对于北京大学一代又一代行政法学人对于平衡论坚持不懈的集体性发展创新来说,政府法治论的前行之路依然漫长。而准确地找出不足,无疑是实现其更快、更好发展的坚实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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