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论者系统地提出了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的实质,其“强调的是实行宪政理念下的‘综合的均衡的行政法治模式’。”[5]该论断的提出,既是政府法治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所形成的最为科学的概括,更是政府法治论者向着更高更远的目标继续前行的全新起点。
二、借鉴与超越:对政府法治论与其他学说间关系的准确分析
面对学说林立的行政法理论基础之争,若想在诸多学说中求得立足之地并实现长远发展,必须要准确分析本学说同其他相关学说的关联与区别。对于政府法治论同其他观点的关系,杨海坤教授曾有一段精辟的比喻:“如果我们把现代政府比作一个高速运行的汽车,‘管理论’为汽车提供了动力来源,好比汽车的油门;‘控权论’在政府奔腾不羁的时候必要给予制动,好比汽车的刹车;‘平衡论’在政府‘忽左忽右’中寻求动态的平衡,好比汽车的方向盘;‘服务论’为政府提供了夯实有效的基础,好比汽车底盘……,那么‘政府法治论’就是一部功能齐备的‘汽车’。”[6]笔者认为,本书主要从如下方面对政府法治论与相关学说关系的厘清作了理论尝试。
首先,本书对于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几类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学说进行了提纲挈领式的概括性把握,主要包括平衡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公共权力论、控权——平衡论、职责本位论、法律导控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论、行政文明论、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协调论以及宪政基础论等十三种理论。[7]应当指出,两位作者并非第一次对行政法理论基础之争的各家学说作综合性把握,在2004年出版的《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一书中,他们也曾在相关章节对十种学说作一简介,因此,《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一书新增加了四种学说阐释,分析更加详尽,范围也更加全面。[8]
其次,本书对域外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学说进行了简要概括,这种尝试在坊间并不多见。虽然绝大多数西方国家的公法理论上并无“行政法理论基础”这一明确称谓,但并不代表没有相关的研究成果以资借鉴。正是怀揣着“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的虔诚态度,两位著者尝试对典型国家的相关理论作一介绍,主要包括法国的“公共权力学说”、“公务学说”和“多元标准学说”;英美国家的“红灯论”、“绿灯论”和“黄灯论”;前苏联的“管理论”;等等。虽然内容大多仅仅是对于第二手资料的简单归纳与升华,但毕竟为政府法治论同其他相关学说的界分提供了难能可贵的域外参照系。
最后,本书在通过相关介绍性内容做足铺垫的基础上,将政府法治论与公共利益本位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和平衡论五个较为主流观点的关系做了“解剖麻雀式”的细化分析。每一对关系的论述基本都遵循“有益因素吸纳——区别剖析与扬弃”的思路,力图通过一个全方位的立体视角,在分析、区别、借鉴的过程中逐步勾勒出政府法治论的清晰轮廓。这种模式至少具有如下作用。其一,界限的明确使得政府法治论本身获得了较为固定的生存空间。其二,关联的分析使得政府法治论相对于其他学说批判整合的特点展现无遗。其三,对于传统赘论的扬弃为政府法治论的进一步发展减轻了负担、指明了方向。无怪著者自信满满地指出:“政府法治论的‘授权、限权、执权、控权、平权’涵盖了‘平衡论’、‘控权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等诸多理论的合理因子,完全能满足现代政府法治建设的需要,也完全能成为知道我国政府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从而形成富有中国特色的指导政府实现法治目标的指导理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