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结与深化:对政府法治论内涵、外延的精确界定
首先,著者对政府法治论的发展历程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从理论提出、到理论修正,再到理论发展,“人民政府论——政府法治论”的源起、修正、发展、创新的全过程被完整的呈现在读者面前。一直以来,笔者认为对自己提出的某一学说作一系统梳理绝非易事,一方面这需要以相关学说的研究已经达到相当的成熟度为前提,另外也需要深厚的学术积淀以及良好的把握最新研究动态的敏锐洞察力。虽然“政府法治论”并未像“平衡论”那般常常被付诸规律性的阶段总结,但是我们仍然看到了“政府法治论”者所孜孜不倦地走过的真理探求之路。
其次,著者对政府法治论的理论基础作了全面而深入的阐发。从人性论到法理学,从宪政原理到管理学规律,再辅以大量的哲学思辨,著者凭借广泛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深入浅出的表述,为政府管理论划定了一片足以屹立于学术百花之林的“专属区域”。可以说,对于理论基础的阐发,不仅是整个政府法治论的证成前提,更是该学说与其他相关学说的明确理论分野。二位作者一向对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哲学关怀推崇备至,并曾在前作中指出,任何一门法学学科只有走向法哲学才能真正成熟。[3]事实上,哲学思辨主义的思想也的确贯穿了《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一书的始终。而对于法治政府论理论基础的大量哲学思考,无异于为该学说的发展奠定了较高的起点和强有力的支点。
再次,著者对于政府法治论的核心思想概括为民主型政府、有限型政府、善治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平权型政府。[4]笔者认为这一核心思想涵盖了四个重要的维度。其一,授权与民主型政府。“民主型政府意味着政府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通过正当民主程序得到人民授予的权力,是当代政府充分发挥应然功能、实现最大限度人民权利的前提。因此,建设民主型政府是整个政府法治的逻辑前提。其二,运权与善治型政府。“善治型政府”可谓政府法治论的最大亮点之一,它强调“政府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积极地有所作为”,既明确政府运用行政权力的范围的法定性,又突出强调政府行使权力的积极能动性。长久以来,控权论的最大隐患在于降低政府违法行政概率的同时极大制约了政府主观能动性的积极发挥,因此,“善治型政府”事实上是对政府法治论对控权论的最大修正。其三,控权与有限型政府和责任型政府。两者虽然同属控权的维度,但是各有侧重。前者侧重于事前与事中的预防,后者侧重于事后的追究;前者隐含了对当今行政权扩张的现实与行政法规制乏力的矛盾的忧虑,后者体现了行政责任原则的鉴定贯彻;前者是对管理论潜在危机的自觉修正,后者是对单纯效率模式的理性批判。其四,终极目标是建设平权型政府。其意味着“实现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最大和谐,具体表现为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由紧张对峙走向良性互动,政府与公民之间由才以对抗走向信任合作”。作为整个政府法治论的终极目标,我们看到了“平权型政府”所蕴涵的广泛而丰富的理论分子,无论是参与行政的思想还是社会行政的理念,无论是对市民社会发育促进还是对政府恣意的羁縻,几乎时下所有的行政法学前沿问题都在“平权型政府”的概括下得到了或多或少的体现和或深或浅的张扬。可见,虽然自成体系,但是政府法治论的基本律动仍然是和整个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保持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