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与检验:对政府法治论实践功能的正确运用
法学是实践的科学,“实践是检验整理的唯一标准”在法学研究中更是不二真谛。行政法学的研究亦是如此。一套理论之所以成熟,不但体现在其广袤坚实的实践基础,更体现在其对于实践积极的指导意义。综观目前对于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多数观点近似于一个抽象的终极目标的确立(如平衡论)抑或是行政目标具体实现进路的概括(如管理论)。前者虽然充满理性期待,却往往容易陷入“从目标到目标”的虚无的逻辑循环窠臼[10];后者虽然指明了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手段,但却常常沦为目标缺位的牺牲品,颇具“头脑听从四肢”的意味。[11]杨海坤教授与章志远副教授更是深谙各种真味,因此,对政府法治论本身的实践价值给予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对以这一点,仍然可以从实践基础和指导意义两个方面作一管窥。
(一)从实践中来:政府法治论的现实依据
事实上,全书的主要部分集中在第三章至第九章。其中第三章至第七章是对政府法治论核心内涵的深入阐述,分别是政府依法律产生、政府由法律控制、政府依法律善治、政府对法律负责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平等化。笔者以为这五个方面可以从过程转化论的意义上进一步加以概括,即“选拔型社会——选举型社会”、“传统的‘实体—程序’控制——综合性控制”、“依法律治理——依法律善治”、“不正当利益政治——行政问责”以及“政府与公民关系不平等——平等化”。可以说,以上五个转化过程的实现均有坚实的客观依据。
首先,每一个论断均是依客观实践的要求而提出。这里的“客观实践”又可分为社会发展事实和社会事件。比如,在阐述“政府依法律产生”时,著者既总结了“人性恶基本假设”、“人民主权的深刻发展”、“良法至上的法理诉求”等社会发展事实,又提到了“各级人大在政府官员的任命和调动上往往只是起到走过场的作用,决定权一直旁落于上级领导和政府手中”这一社会事件。又如,在阐述“政府依法律善治”时,著者既注意到了“政府的职责从维护秩序到管制再到依法律治理的转化过程”、“行政社会化”等社会发展事实,又注意到了2007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政府向善治转型的意义这一社会事件。总之,从第三章至第七章每一个论断的提出,既拥有纵向上历史发展的客观基础,又具备横向上独具特点的我国行政实践的现实依据,亦即都是根据客观实践的要求而提出的。
其次,有的论断以客观实践为依据对现有理论进行了重新概括。如本书在第五章详细阐述了“政府依法律善治”的内涵。从整体上看,其内在构成部分并非是著者的原创。其一,政府对权力的让渡以及促成公民社会自觉秩序的形成几近于“行政社会化”的表述。其二,“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无非是指政府通过积极行使行政权以促进公民福祉实现的现代行政法学理念。其三,在强调充分发挥政府积极职能的同时,又处处包含对法律划定的权力界限的绝对尊崇,这恰恰是二战以来针对不断膨胀的行政权所提出的控权论的思想。可以说,“政府依法律善治”的观点正是基于客观的实践,尤其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实施行政法治建设以来在现实中体现出的行政权运行与异化的实践,而对诸多先进行政法理念加以科学整合之后的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