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政府法治论本身根据实践的发展做出了适时的修正。细心的读者可能发现,在2004年出版的《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中,两位作者把政府法治论的内涵归纳为民主型政府、有限性政府、治理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平权型政府。[12]但是在时隔四年之后,早先的“治理型政府”已经悄悄变为了“善治型政府”,而、“倡导政府积极施政并最终走向善治”的旧论也终于在新作中被“正名”。从内涵来看,两位作者前后对于该论断的解释并无明显区别;但从表述上看,“治理型政府”的提法着眼于发展的过程,而“善治型政府”的提法则落脚于发展的目标。这种转变的出现,是否正是基于四年来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和法治政府的初步建立而使得昔日的改革进路已然实现并继而被更新、更远的目标所替代的客观现实呢?在笔者看来,答案应当是肯定的。
(二)到实践中去:政府法治论的实践分析
运用政府法制论对具体的行政法制度进行客观的评价与展望,无疑是本书最为重要的亮点之一。在第八章和第九章,著者以自己构建的政府法制论为框架基础,对在中国行政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行政许可法》和时下正被学界广泛热议并呼之欲出的《行政程序法》进行了精辟独到的剖析。虽然在2004年出版的《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研究》一书中对行政法理论基础、行政许可制度和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这三部分内容均设独立的专题加以探讨,但是三个部分之间并无明显的内在联系。[13]可以说,直到在《中国特色政府法治论研究》一书中,这三者才在政府法治论的统一基础上被真正地有机整合在一起,并在著者的统筹安排下更显相印相证、相辅相成之妙。这一颇具创新精神的尝试,不但使行政许可、行政程序这些在学界已被广泛讨论的问题得以从新的视角重新加以诠释,尤其是对似乎习惯了“从理论到理论”的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求开辟了新的研究空间与研究进路。
首先,运用政府法治论对《
行政许可法》进行系统的梳理。粗略看来,仍是因循行政许可制度的运行路径,从设定、实施、监管三个方面进行展开,并把诸如有限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等政府法治论的基本理念分别对应到相应的阶段中去。一方面得以将行政许可的全过程统统置于政府法治论相关标准的全面检视之下,另一方面也通过具体制度的阐释使前文相对抽象的理论进一步具体化。笔者注意到,“反思”的精神一直贯穿行政许可制度的政府法治论检视全过程:回顾《
行政许可法》已走过的将近七年的制定历程和将近五年的实施历程,两位著者在充分肯定该法在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进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的同时,也不断对其中的缺憾加以明确指出并深入反思。比如,该书从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设定权限、设定原则、设定程序和违法设定的责任五个方面全面肯定了《
行政许可法》对于建设有限政府所做出的积极贡献,但紧接着却笔锋一转,又对该法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尚待完善之处一一指出。字里行间,宛若深深透着慈祥长者对于孩子茁壮成长的殷切希望:看到成就,毫不犹豫地加以赞许;而对于不足,仍是毫不犹豫地加以指正。于是,二位著者对中国政府法治建设的拳拳之心和切切之意也愈加溢于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