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共犯关系脱离说
该说由日本学者大谷实所提倡,认为在共同关系的场合,部分共犯人向其他共犯人表明脱离的意思,其他共犯者对此表示认可,即便继续完成犯罪,也是除脱离者之外的其他共犯人在成立新的共犯关系或犯意基础上实施的,应该认为包括脱离者在内的原有共犯关系的影响力已经消除,从这个意义上讲主张因果关系遮断的主张是合理的。但是,对于共犯脱离的成立重要的是,因脱离而解除脱离前的共犯关系,以后成立的是新的共犯关系或者说形成了新的犯意,从这个意义上讲重视物理、心理的因果性立场未必妥当,因为作为因果性问题处理,实际上认定脱离的成立会非常地困难。[31]
本文认为,大谷实认为只要能肯定从原有的共犯关系中脱离,其他共犯人因此形成了新的共犯关系或者产生了新的犯意,在此基础上实施的行为和结果不应归责于脱离者,应该说基本上是妥当。但是,在否定因果关系遮断论这一点上未必妥当。因为肯定共犯关系脱离的根据也只能从脱离行为是否切断了与其他共犯人行为及其结果的因果性上判断,若不能否定因果性的存在,也就难以肯定共犯关系的脱离,二者系一体两面,并非相互排斥的关系。如果认为坚持因果关系遮断论在实践中难以肯定共犯脱离的话,则坚持所谓的共犯关系脱离说也不会是另外一种局面。
(四)因果关系遮断说
因果关系遮断说为日本学者平野龙一所提倡,得到了日本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如今已经成为日本的通说。
平野龙一指出,共犯在中途脱离的场合,必须和中止区别开来。脱离分为着手前的脱离和着手后的脱离。首先,在正犯着手前,教唆者企图说服被教唆者中止犯罪,而被教唆者不予接受仍然实施犯罪的场合,教唆者没有防止由教唆所引起的结果,所以无法适用中止犯的规定。但是,如果教唆者消除了教唆的效果,而被教唆者基于自己的意思决心将犯罪进行到底的,仍然可以认为教唆行为和被教唆者的犯罪实行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教唆者不应作为教唆犯承担罪责。其次,正犯基于被教唆着手实行犯罪后,或者共同正犯者一起着手实行犯罪后,若教唆犯或者部分正犯只是单方脱离的,对随后其他共犯实施的行为还是应承担责任,但若是因为一方的说服使得对方一度中止犯罪后,对方又基于自己的意思继续实施犯罪的,脱离者对于脱离前的行为承担中止犯的责任,不对脱离后的行为承担责任。这些场合,是因为脱离者的行为与其他共犯人的实行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而不承担责任。[32]
日本学者山口厚认为,从作为共犯处罚根据的因果共犯论(惹起说)立场出发,共犯对与自己的共犯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以及共同正犯行为)欠缺因果关系的该当构成要件的事实不承担共犯责任。因此,即使实施了共犯行为,如果后来除去了犯罪促进效果,使与随后的该当构成要件的事实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被认为从原有的共犯关系中脱离或者解消,之后,正犯或者其他共犯人所引起的该当构成要件的事实,脱离者不承担作为共犯的责任,这种切断了共犯因果关系(物理的因果性以及心理的因果性)的现象,就是
刑法理论上的共犯关系的脱离或者共犯关系的解消。在肯定共犯关系脱离的场合,若是发生在正犯或者其他共犯人着手实行犯罪前,除可能承担预备罪责任外,不产生刑事责任,在着手实行后既遂前脱离的,脱离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共犯的罪责(基于自己的意思脱离的,成立中止犯)。[33]
上述从因果共犯论立场出发,认为在行为人遮断或切断与其他共犯人行为及其结果的因果关系时成立共犯脱离的主张,得到了日本学者西田典之[34]、前田雅英[35]、浅田和茂[36]、川端博[37]、曾根威彦[38]、井田良[39]、中山研一[40]等的支持,从而成为处理共犯脱离问题上的通说。
本文认为,从法益保护主义立场出发,共犯处罚的根据只能是侵害法益;狭义共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处罚根据是通过介入正犯的行为间接地侵害法益,共同正犯是共同侵害法益,这是因果共犯论的立场,如今已经成为日本、德国的通说。[41]既然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和共同正犯)受处罚的根据在于侵害了法益,或者说与该当构成要件的法益侵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性,那么,否定共犯的可罚性也应从否定共犯行为与法益侵害结果(包括威胁法益)之间的因果性着手,如果行为人的脱离行为(作为和不作为)遮断或切断了与其他共犯人实施的行为及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脱离人就只对脱离前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对于脱离后不具有因果关系的其他共犯人的行为及其结果不应承担责任,仅在未遂的限度内承担责任,若脱离行为具有任意性,成立中止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