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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权对审判权监督制约的机制探索

信访权对审判权监督制约的机制探索


陆开存


【摘要】涉诉信访问题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顽症,面对愈演愈烈的信访潮,人民法院尤其是案件被信访投诉的法官无不深恶痛绝而又无可奈何。有关信访改革的理论争鸣与实践探索也是方兴未艾。如果把信访权提到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高度去分析,可以肯定信访权是审判权依法公正高效运行必不可少的监督制约机制。文章分析了信访权的性质、信访权监督的必要性等,并从规范涉诉信访角度,建设性地提出了相关机制。
【关键词】信访权;审判权;监督;机制
【全文】
  
  审判权属于国家公权力,宪法在政体上明确了国家权力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并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的互相配合与制约。但是,公权力天生具有侵犯私权利的倾向。因而,公民权利对权力正当行使的监督制约必不可少。笔者认为,信访权是审判权依法公正高效独立行使的重要监督保障机制。

  
  一、信访权概述

  
  (一)信访权的起源与发展

  
  信访权起源于何时?如果从信访的内容看,我国历史上早已有类似规定,为了洗雪冤情,拦御驾、告御状,在历朝历代并不鲜见。我国宪政意义上的信访制度发端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国历史是一个王朝更替的历史,每一个王朝建立之初,开国皇帝都能励精图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统治阶级越来越脱离百姓,官僚主义、贪污腐败滋生,遇有天灾人祸,便民不聊生,导致政权更替。建国之初,新生的政权如何加强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密切联系并长久地巩固政权?开国领袖的深思熟虑与现实需要,催生了现代信访制度的产生。国务院1995年《信访条例》开宗明义地明确了信访系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应星同志的研究,信访是从党的群众路线中诞生出来的一项崭新的政治发明,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51年至1979年的大众动员型阶段,二是1979年至1982年的拨乱反正型阶段,三是1982年至今的阶段。[1]应当说,现代宪政意义上的信访制度的发展历程大体如此。

  
  (二)信访权的概念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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