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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权对审判权监督制约的机制探索

  
  (三)信访问题反馈机制

  
  各级法院要认真对待信访案件的处理,把信访案件真正作为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通过公民私权利对审判权这种公权力进行管理和监督,从而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从公共管理学角度看,公民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审判行为来信来访,说明公权力的行使可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公权力为公民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存在问题或者暇疵,涉诉信访是一种“产品质量”的反馈。因而,人民法院要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对审判工作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反馈的机制,通过信访案件的处理,收集、梳理人民法院和法官审判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从而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四)信访工作考评机制

  
  绩效管理是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而绩效考评则是绩效管理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信访工作考评包含两层内容,一是原案件审判执行行为可能存在问题或暇疵,也就是“产品”质量问题或暇疵,需要信访工作者通过启动一定程序予以纠偏;那么,原来“生产”问题或暇疵产品的法官应当纳入考评。二是信访案件本身的处理,需要对信访部门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考评。人民法院在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时,既要将信访案件纳入法官审判业绩考评,又要将信访案件处理纳入信访工作人员的业绩考评。前者是对法官审判执行质量的考评,可以在现有的法官审判业绩考评体系中增加相应内容;后者是对从事信访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全面考评,既涉及处理信访案件的质量,又涉及处理信访案件的效率和效果。因而,需要单独对信访工作人员制定较为全面的业绩考评机制。

  
  (五)信访责任追究机制

  
  全国每年涉诉信访案件数以百万计,[9]人民法院和信访人为此花费的信访成本难以计数。然而,全国各级法院鲜有人员因信访问题受到责任追究。不可否认,当前许多涉诉信访没有道理,但难道引起如此数量信访件的案件就没有一件存在应当追究法官责任的质量问题?这种现象隐含的逻辑就是:信访人都是刁民,来信来访都没有道理,审判权运行无可挑剔。倘如此,则信访制度作为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进行信息反馈的功能也就荡然无存。信访权对审判权难以监督,无法促进人民法院和法官司法行为的规范和业务水平的提升,则涉诉信访陷入愈演愈烈的困境也就在所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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