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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权对审判权监督制约的机制探索

  
  1、绝对排斥公民的信访权利。目前,相当部分人排斥信访存在的合理性,许多法官尤其是法院领导干部被信访工作搞得焦头烂额,对当事人的信访可谓是深恶痛绝。有人将信访与人治等同起来,认为信访是与人治相适应的,是与法治国家格格不入的。[4]有人认为信访或许真是“饮鸩止渴式的权利与制度安排,即属于一种蕴含着客观上引导人们曲折地追求避开正式的诉讼程序而实现权利救济的特殊权利与制度”。[2]149因而,有学者主张弱化甚至取消信访,老百姓可以提意见和建议,把信访视为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但一定要把公民权利救济功能从信访制度分离出去,以确定司法救济的权威性。[5]笔者并不否认,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司法解决纠纷机制应当具有终极的权威。但是,将信访与司法权威绝对对立起来,也不能认同。不可否认,有些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确实可能引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被撤销,但信访与司法权威并不是非此即彼的矛盾关系,而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涉诉信访的目的就是监督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行为。如果认为信访损害了司法权威,那么,同样可以认为信访损害了立法权威、损害了行政权威、损害了整个国家权威。依此理论,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受监督最好。

  
  2、强化信访纠纷解决的功能。我国目前信访功能,突破了设立信访制度的初衷,将信访的信息反馈功能扩大到纠纷解决功能,如中国科学院研究员康晓光认为,信访部门的功能无非两个:信息反馈和解决问题。“如果不是为了解决问题,谁愿意劳民伤财甚至倾家荡产地来北京。但如果信访部门没有足够的权力解决问题,那就是形同虚设。”[5]更有甚者,主张整合、增强法院信访机构的职能,成立专门受理信访案件的委员会,使涉诉信访向专业化、规范化和现代化方向发展,实行信访机构直管,把目标放在解决问题、救济权利、找出违法行为上,赋予其法定调查权、责令被信访的院、庭作出书面报告权、公开调查报告权。[6]倘真如此,则司法的权威也就荡然无存了。强化信访纠纷解决功能,尤其是司法领域的信访案件的处理,必然损害司法权威。诚如周永坤教授所言:目前,强化信访制度是一个建立在错误的理论之上的错误的制度选择,唯一正确的选择是强化法院的功能,将信访机构还原为一个下情上达的信息传递机构。[7]

  
  (二)信访案件的处理误区

  
  对信访权利的认知误区,直接导致了对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误区:既然信访不是法治模式,那么,处理也就不需要法治模式。当前,人民法院处理涉诉信访案件主要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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