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院层级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我国上、下级法院间的监督关系主要是审级监督,也就是上级法院通过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法院和法官行使审判权进行监督。层级监督存在的不足,一是监督的滞后性,案件只有经过一审裁判,上级法院才能监督,否则就是干预下级法院审判;二是监督范围的狭窄性,上级法院的审级监督只能针对进入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这类案件毕竟是少数;三是监督内容的单一性,审级监督仅针对一审裁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对一审法官作风、态度,甚至违规、违纪行为都难以监督;四是监督力度的疲软性,上下级法院之间同样存在熟人社会的弊端,一审法官会通过各种方式影响上级法官对自己裁判案件的监督,有些法院为了压降被改判发回率,要求承办法官对疑难复杂案件事前请示、事后沟通,对拟发回改判案件要加强调解等。
3、法院外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外部监督可以弥补内部监督的不足。实践中,许多法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甚至群众代表担任法院的兼职监督员,对法院和法官的行为举止、公正廉洁等进行监督。但是,这种监督究竟有多大作用?笔者的感受是作用不大。为什么?人大权力监督、检察法律监督以及政协等民主监督都有其先天不足:博弈中的信息不对称。这些监督主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与被监督者并不生活在同一环境里,对审判权的运行、审判程序的关门过节并不了解,这也是情妇成为高官反腐主力军的原因之所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决定了监督者想监督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信访权对审判权监督制约的独特优势
信访权作为私权利对审判力的监督,具有其它监督不可比拟的特点和优势:
1、监督范围的广泛性。信访权是公民对人民法院和法官各种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它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监督主体具有非常的广泛性,包含了所有公民;二是被监督的行为也具有非常的广泛性,包含了人民法院和法官的一切行为。就涉诉信访而言,可以行使信访权的监督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任何公民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审判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被监督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狭义的审判行为,审判权包括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信访权人不仅可以针对不公正的裁判结果来信来访,还可以针对人民法院、法官的不当和违法乱纪行为等。
2、监督内容的针对性。公民为什么对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行为进行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说白了,信访权人认为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行为不对,需要纠正,所以,他才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反映问题。就涉诉信访而言,信访权人所针对的是具体的法院、具体的法官、具体的案件、具体的行为、具体的事项等,信访内容可能是针对裁判结果而言,可能是针对法官的程序不公而言,可能是针对法官的违纪行为而言,甚至于仅仅针对法官着装不规范、开庭不准时以及对当事人冷硬横推这样的司法作风问题,无论是哪种情形,必然有所指。涉诉信访是直接针对存在的问题,因而具有极强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