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依法处理。人民法院及其信访人员没有将信访作为公民表达意愿、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高度看,认为凡是信访者都是刁民。既是刁民,当然可以采取一切制止信访的正当或不正当手段。因而,一些为“政绩”(信访问题是重要的政绩考核指标,有些地方明确规定评先评优“进京访”一票否决)而不顾一切的权力主体,采用暴力劫(接)访也就理所当然,甚至信访者的人身安全与自由都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有些人并因此付出终生幸福乃至生命的代价。[8]不依法处理涉诉信访的另一个极端就是不惜一切代价的息事宁人,全然不顾信访反映问题的正确与否。
2、不及时处理。信访者从自身成本考虑,都希望自己反映的问题能得到及时解决,因而通过一层一级的信访(不排除个别人开始就越级上访),从县里到市里,再从市里到省里,直至到中央最高层;中央国家机关根本无法面对数以万计的信访案件,因而,对信访件的处理,又是层层往下压,一直回到最基层。虽然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许多地方法院对初信初访者不愿意认真对待,导致信访者和国家处理信访事件的成本无限扩大。信访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又包括信访人的成本和公共成本,最终,使信访制度成为一个成本高昂的制度。[7]
3、不规范处理。对涉诉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一套科学的、规范的程序,政府信访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内部信访部门都可以处理涉诉信访案件。每一个信访案件的处理对其它类似问题的处理并不具有可比性或参照性,与司法审判“类似事项应作出类似判决”原则大相径庭。对信访案件的处理不强调对规范的遵守,而是千方百计地、以不计成本的“息讼、息访”为目标,它的结果必然起向两个极端:要么,漠视信访权人的正当要求和合法权益,甚至进行欺骗、打压;要么,迫于上级权力的压力或者信访人的极端访、暴力访压力,处理结果超出信访人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权益范围,形成会闹的孩子有奶吃。
三、信访权对审判权监督制约的必要性
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审判权亦不例外。当前,国家公权力对审判权的监督虽有其优势,但更有其不足,而信访权作为私权利的监督恰恰弥补了这种不足。
(一)公权力对审判权监督制约的不足
1、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不足。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权的监督主要有领导对下属的权力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审判监督庭对其它业务庭的监督,有些地方法院还有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行使管理和监督权。笔者长期从事法院管理和监督,对这几种监督权力都深有体会,多年来的感受就是“内部管理和监督有其先天不足”。一个法院如同一个家庭,大家长期共同工作、生活在一起,法官队伍的流动性又非常小,没有特殊情况,很少有人能够重新选择工作单位(绝大多数人将老死在一个单位)。管理和被管理、监督和被监督天生就是一对矛盾,因而,没有人在行使管理和监督权时不考虑个人的种种因素,尤其是我国组织人事部门将“群众公认”度等同于本单位内的民主测评,管理者、监督者自身的晋级晋职、评先选优需要被管理者、被监督者的民主测评。身处这样的环境,谁会傻不拉叽地得罪人?(笔者曾经以严于管理、敢于监督为同行好评,却也为此付出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