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督时间的及时性。公民发现问题后,及时来信来访,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它可以在审判权的行使过程中、行为终了前或者结果发生前行使信访权。就涉诉信访而言,当事人的及时来信来访,相比于审判监督、审级监督等事后监督程序,具有非常的及时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使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改革以来,关于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两者的界限问题,理论和实务界也未能完全厘清,如何正确行使审判管理权,从而既起到有效管理作用,又不妨碍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确实是一个比较困难的命题。信访权则不存在此问题,公民任何时候发现问题都可以即时投诉,不需要等待裁判结果出来后,才可以行使监督权,这种监督贯穿了审判权行使的全过程。
四、信访权对审判权监督制约的机制探索
近年来,涉诉信访案件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这种现象固然有司法体制和机制方面的原因。但是,人民法院就信访办案件,没有将涉诉信访作为动态管理、提升司法水平必不可少的一环,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因而,需要从以下方面健全涉诉信访机制。
(一)信访信息甄别机制
大量的涉诉信访案件,是发现人民法院司法行为中各种问题的重要信息渠道。涉诉信访不仅仅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申请再审,还包括检举、投诉法院及法官的不当和违法乱纪行为;咨询有关法律问题,寻求相关帮助;对相关司法问题提供各种建议、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等。[6]当然,大量的涉诉信访件中无关紧要的、重信重访的比例也非常高。因而,人民法院要处理好数以万计的涉诉信访件,首先要建立信访信息甄别机制,对司法作风、违法违纪、司法审判等按轻重分门别类,建立信访信息库,避免国家信访机构、其他机关信访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信访部门重复处理同一信访件,浪费国家资源。
(二)信访流程管理机制
信访案件也是案件,任何案件的处理都应当有一套完善的、科学的管理流程。目前,全国法院经过多年司法改革和实践,已经建立有比较完善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江苏高院早在2006年就制定了《全省法院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定,建立信访案件从立案到调查、结案、归档的完整工作流程,加强信访案件的科学管理。审判管理改革和实践证明,流程管理是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提升审判效率的最为有效的途径。建立信访流程管理机制,有利于提高信访件处理的质量与效率,降低人民法院和信访人的信访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