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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法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的几个向度

论当代“法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的几个向度


吕明


【摘要】在当代的“法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中,除了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外,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后现代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现代法律诠释学同样参与其中。不同的研究向度决定了“法与意识形态”问题上存在不同的认识,而这些研究向度之间又存在着沟通、对话及相互影响。
【关键词】法;意识形态;批判;建构
【全文】
  
  “法与意识形态”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理学研究者对此问题进行了持续探讨。[1]勿庸质疑,由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正统地位,在“法与意识形态”问题的探讨上,挖掘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理论资源成为中国法理学研究的基本进路。另一方面,“马克思的著作在意识形态概念史中占有中心地位”,正是“由于马克思,这个概念获得了新的地位,成了一种批判手段和新的理论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2]所以,从“马克思主义法学出发”成为“法与意识形态”问题探讨不可或缺的内容。然而,我们同样应该看到,“法与意识形态”是一个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变化的命题,马克思主义法学更不是僵化的教条,“法与意识形态”研究必须了解和回应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外研究成果,惟有如此,马克思主义法学才有可能为中国的法律实践提供更为有效的智识上的支持。正是基于上述考虑,与本文的主题相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外的“法与意识形态”研究进行初步的归纳和梳理成为本文的主要工作。本文认为,在当代的“法与意识形态”研究中,除了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外,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后现代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现代法律诠释学同样参与其中,虽然这些不同研究向度所呈现的具体结论不尽正确,但却极具比较和借鉴意义。

  
  一、新马克思主义法学视阈中的“法与意识形态”

  
  按照张文显先生的界定,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出现在欧美国家的各种“新马克思主义的”或“当代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念、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的统称,是西方马克思主义发展的产物。[3]由于新马克思主义的“重要哲学基础是人本主义”,[4]因而新马克思主义法学虽主张运用“马克思主义”进行法律分析,但却直接区别于正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应该看到,新马克思主义法学虽然流派众多、观点芜杂,甚至包含对立立场,然而,基于对晚期资本主义共同批判态度,众多新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对“法与意识形态”问题有着共同的关注。他们认为“意识形态问题在马克思主义法的分析中应占有突出地位”,[5]必须把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看成是一种社会批判理论,“只有充分弘扬马克思的意识形态理论中所包含的‘批判精神’,从而展开对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现象进行批判,这才是真正地掌握和理解了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实质”。[6]因此,必须重新解释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甚至“超越”马克思主义。正是在这个背景下,哈贝马斯(Jurgen Habrmas)、阿尔都塞(Louis Althusser)、波朗查斯(Nicos Poulantzas)、赫斯特(Paul Q.Hirst)等众多新马克思主义法学代表人物都将研究的领域扩展到“法与意识形态”问题上。总体而言,新马克思主义的“法与意识形态”问题研究实际包含以下一些结论:

  
  首先,新马克思主义法学普遍认为,资本主义众多法律观念不过是意识形态的虚伪表现,而这些法律观念归根结底源于“经济上的自利”。在大多数新马克思主义法学家看来,马克思“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公式是分析资本主义法律观念的有利武器,正是通过这个公式,新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法律观念具有“意识形态本性”。在《法律与资本主义兴起》一书中,新马克思主义法学代表人物泰格和利维自始至终认为其力图说明的就是“法律意识形态与其所从属社会关系体制之间的关系”。[7]并认为他们“已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著作中提出的看法提供了证据”,即“国家是作为社会中一个阶级统治其他各阶级的工具而加诸其上的;维护和节制生产关系要求有利于统治阶级,是掌握国家权力者所持法律意识形态想要达到的首要目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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