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吕明(1975—),男,安徽合肥人,合肥师范学院政法与管理系副教授,法学博士。
【注释】 代表成果包括孙国华:《法学基础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刘作翔:《法律文化论》,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付子堂:《法律意识形态的演进——从马克思到邓小平》,重庆出版社2000年版。 约翰·B·汤普森:《意识形态与现代文化》,高恬等译,译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页。 当然,新马克思主义与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区别并不仅止于此,然而这种哲学基础上的差别却具有突出意义,相关分析参见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页。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6页。 张秀琴:《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当代阐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5页。 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277页。 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纪琨译,学林出版社1996年版,第277页。 又可称为意识形态霸权、文化领导权、文化霸权。 参见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国际共运史研究所编译:《葛兰西文选(1916-1935)》,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428页。 尼科斯·波朗查斯:《政治权利与社会阶级》,叶林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36页。 阿尔都塞:“意识形态和意识形态国家机器”,载《马克思主义研究资料》,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辑,第251-252页。 Huge Collins, Marxism and law,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2, p.91. 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3页。 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童世骏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507页。 季卫东:“现代法治国的条件——读《现代社会中的法律》”,载R.M.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页。 吴玉章:《批判法学评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 J.M.Balkin,“logy as ConIdeostraiont,”in 43 Stan.L.Rev. 1991, p.1153. J.M.Balkin,“Ideology as Constraiont,”in 43 Stan.L.Rev. 1991, p.1138. 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页。 J.M.Balkin,“The Hohfeldian Approach to Law and Semiotics,” in 44 U.Miami L.Rev., 1990, p.70. 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正如,乔治·拉累恩在《意识形态与文化身份:现代性和第三世界的在场》中指出,意识形态概念在后现代思想家那里是复杂和模糊的。如果说,意识形态批判在大多数现代主义思想家那里还是最为中心的话题,尤其是关于现代性的中心话题的话,那么,后现代主义基于其理论的目的——对现代性的解构和破碎,就必然要明确地质疑作为现代性组成部分的意识形态概念,参见Jorge Larrain, Ideology and Cultural Identity: Modernity and the Third World Presence.1994, Polity Press; pp.104-105. 米歇尔·福柯:《疯癫与文明》,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7年版,前言第2页。 C.Gordon, Michel Foucault, Power/Knowledge, Harvest Press, 1980, p.77. C.Gordon, Michel Foucault, Power/Knowledge, Harvest Press, 1980, p.58. 参见高中《后现代法学思潮》,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J·丹纳赫著《理解福柯》,刘瑾译,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年版,第84页。 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250页。 张文显先生指出,“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经济分析法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是同一硬币的两面”。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8页。 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 在多数新制度经济学家看来意识形态是制度变迁不可替代的因素,因此必须关注意识形态。 内在制度在有些文献中又被称之为内在规则、非正式规则和非正式制度,它是指人类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出来的那种制度,主要通过风俗习惯,社会舆论来维持。参见朱琴芬:《新制度经济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一般认为“囚徒困境”的出现就是因为经济主体之间缺乏信息交流,而法律恰恰可以提供公开、全面和正确的信息,从而化解了“囚徒困境”。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29页。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板,第398页。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29页。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译者序言。 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上的结构和变革》,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31页。 朱琴芬:《新制度经济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398页。 常健、李国山:《欧美哲学通史》(现代哲学卷),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2页。 严平:《走向解释学的真理——加达默尔哲学述评》,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常健、李国山:《欧美哲学通史》(现代哲学卷),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2页。也正是基于这种差异,哈贝马斯与加达默尔展开了激烈的论战,哈贝马斯认为,诠释学必须肩负对历史和传统的反思和批判精神,而对这种反思和批判精神的忽视、甚至排斥,只能导致诠释学自身的保守化和相对化。论战相关介绍参见严平:《走向解释学的真理——加达默尔哲学述评》,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加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 刘星:《法律是什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72页。 谢晖,陈金钊:《法律:诠释与应用——法律诠释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页。 面对现代法律诠释学这样的观点,难怪中国的法律诠释学的研究者会发出如下感慨:“我们可以理想化地设计一种中立的法官和中立的法院,但完全抱守中立的法院和法官却只是我们的理想和美梦”。参见谢晖,陈金钊:《法律:诠释与应用——法律诠释学》,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第196页。 特瑞·伊格尔顿:“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及其兴衰”,载斯拉沃热·齐泽克等著:《图绘意识形态》,方洁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0页。 朱景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谢晖:《法律诠释与意识形态》(上),边缘学者--法律博客网站 www_fyfz_cn.htm。 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R.科斯、A.阿尔钦、D.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板,第379页。 朱景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朱景文:《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4页。 王振东:《自由主义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朱迪斯·N·施克莱:《守法主义》,彭亚楠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页。 张秀琴:《马克思意识形态理论的当代阐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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