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伦不愧是一个政治家。他意识到解决如此棘手的问题,首先要在最高法院内部形成一致意见。讨论会后他多次和不同意见的大法官沟通,他将杰出的政治平衡和协调能力带进了最高法院。他起草的判决书避免了一切可能刺激情绪的语言,可能缺少了一些清晰的判断,但却达到了一种尽可能广泛的法律和道德的共识。
1954年1月16日,沃伦第二次主持布朗案讨论会。会议讨论了废除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的实施问题。许多积极赞成废除种族隔离的大法官都对实施前景表示了担忧。后面我们将看到这些担忧并非多余,它有助于最高法院乃至全国的法治力量的持续多年的努力。在这次会上仍有大法官里德(Stanley Reed)不惜以1:8表示反对。但沃伦绝不放弃,多次和他交换意见,最终直言相告:“现在这个案子就剩你一个人反对了。你应该确定一下,这样做是否真的对国家最有利。”里德终于意识到,公平对待黑人要比简单地遵循普莱西案更重要。⑨1954年5月17日下午12点52分,九位大法官一起来到最高法院,宣判开始了,全世界的新闻编辑都在静待这一时刻。一反惯例,这次没有把判词抄本事先印发给记者,因此他们对案子究竟会怎幺判一点都摸不着头脑。在现场气氛极其紧张的情况下,沃伦开始宣读他那低调平缓的判决书。判决书全文尽管很短,但在宣读法院的结论之前,沃伦的论述并非一开始就能显示自己的立场,所以听者都得竖起耳朵静听。
沃伦首先声明,法庭的两次辩论和法院自己的调查尽管说明了第十四修正案制定和通过时的一些情况,但都不足以解决法院现在面临的问题。一方面我们无法确知通过第十四修正案时国会和州的心里究竟是怎幺想的;另一方面当时的公共教育状况与现在大为不同。所以用“原意说”解释
宪法不能解决本案的问题。
接下来,沃伦用大量的篇幅描述“历史的变化”,他小心翼翼地将范围限于“教育”并且是“公共教育”,他甚至专门提到了普莱西案件涉及的不是“教育”而是“交通设施”。这些良苦的用心避免了对整个南方生活方式的正当性提出质疑。
但本案将种族隔离对公立教育的影响直接提了出来。尽管法院已经查明本案中的黑人学校和白人学校在校舍、课程、师资和其它“有形”因素方面已经平等或趋于平等,但法院已不能仅仅比较这些“有形”方面,而必须考察种族隔离本身对公立教育的影响。沃伦写道:
“探讨这一问题时,最高法院不能把时钟倒拨到第十四修正案通过的1868年,或者裁定普莱西案的1896年。最高法院必须按照公立教育的充分发展和它在美国全国生活中现在所处的地位来考察公立教育。
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公立教育中的种族隔离是否剥夺本案所有当事人的法律平等保护。”⑩时钟无法倒拨,表明沃伦否定“普莱西原则”的正当性是强调历史的变化。按照沃伦的判决逻辑,他一方面说明了公立教育在今天美国的“充分发展”;另一方面也提出了种族隔离的社会和心理含义也发生了历史变化,普莱西案件时可能无法享用今天的研究成果,沃伦破天荒地在这里加了一个注,援引了七部社会学和心理学着作,证明种族隔离使黑人有低人一等的感觉,而这种感觉影响孩子的学习积极性。鉴于以上查明的事实,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在公立教育领域,“隔离但平等”原则无立足之地。隔离的教育设施天生就不平等。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本案原告和情况类似的其他人,都被剥夺了联邦
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障的法律平等保护。
我们在这里看到了两种不同的
宪法解释方法:一种是“活的
宪法”
的解释方法,即
宪法的含义随着变化了的情况而变化。在本案,沃伦一再强调由于公共教育意义的重大变化以及强制性的种族隔离的社会意义的重大变化,必然导致对
宪法解释的变化。因此,按照这种解释方法,普莱西案即使今天被否定,它当初也是正确的;另一种解释方法则相反,即当沃伦宣布“隔离的教育设施天生就不平等”,因而普莱西案确立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无立足之地”时,他等于在宣称
宪法的含义是不会变的,“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不管在什么时间都是违反
宪法的,因而普莱西案在1896年的判决是错误的。为什么两种矛盾的方法和逻辑在一份短短的判决中混淆在一起,原因在于
宪法文本规定的抽象权利与社会公平的具体要求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