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事业捐赠法》第
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只有向依法成立的事业团体捐赠财产才适用于《
公益事业捐赠法》,针具该法的精神可以得出,学校或者学生接受他人的钱财(该钱财不是指捐赠给学校的部分),显然在主体上有不当之处。事实上学校与学生收集到的捐款并没有自己处置,而多是将该钱物转交给有关的慈善组织。因此说校园募捐活动的主体并非学校的某个机构或者学校本身或学生组织,真正的校园募捐募捐行为的主体应该从善款善物的接受组织来判断,换言之,只有接受善款善物的经过注册的合法慈善组织才是募捐行为的主体,至于学校与学生团体只是校园募捐活动的承办者与组织者。
在校园募捐活动中也存在着校园将募捐得来的善款直接交给“遇到灾难的”个人手中。对于这样的做法,严格意义上讲,是不符合狭义上的慈善行为的要求的。现代慈善行为,即要求广大公民具有丰富的慈善之心,又要求公民在进行捐赠行为时遵守法律法规。“但是现代慈善事业主要是依靠分类社会组织来募集资金、选择项目、组织运作并评估效果,还要向社会公示、想捐助者反馈。[4]”也就是主要依靠社会慈善组织的作用。因此校园募捐活动应该在现代慈善理念的指导下,在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有序的进行。
3、完善校园募捐的组织程序
校园募捐活动作为校园慈善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该如何将校园慈善活动组织好,发挥校园慈善活动的教育功能,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组织规则显得至关重要。
一方面应该尽量弥补校园募捐活动的“名正言不顺”的问题——校园慈善活动是顺应时代发展,培养学生道德责任感的重要活动,但是校园接受他人的财物则存在着主体不是个问题。因此建议在今后的校园募捐活动中,应该先于有关慈善组织协商好,由其出具授权书或者委托书,在此前提下进行募捐活动。在募捐活动中,相应的慈善组织还应该派员进行想产指导监督——重在指导,其次监是监督。慈善机构可以尝试在校园设置校园慈善大使,专门负责与校园募捐有关的事务。有了慈善组织的介入,校园慈善募捐既有了组织依托,有加强了与社会慈善活动的联系,更为关键的,慈善活动的正规化会进一步激发学生的慈善之心,加深其道德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