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没有专门法律规制的情况下,范围较广的
《公共事业捐赠法》所发挥的规制作用极为有限,实质上产生了法律规制的盲区,对于校园募捐活动健康、持续的发展是不利的。
2、校园募捐活动的主体不适格
在校园里进行募捐活动,对于培养学生的慈善之心,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学生毕竟是学生,不是慈善机构,也不是慈善组织,即便打着学校有关机构的旗帜进行募捐,那么该学校的有关机构能否成为捐助主体依然存在法律瑕疵。更何况校园募捐活动大多是在学生自发的组织下进行的,因此,其募捐主体是否适格依然存在问题。
再者,校园募捐活动缺乏有效的监督主体,通常情况下,学生是在学校或者学生社团组织下开展募捐活动。待募捐结束后,对募捐到的财务进行简单的清点,再由学校或者学生社团代表学生将财务转交到当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慈善组织。在这一系列的活动中,监督环节明显缺失,由谁来进行监督,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对于后续的财务使用情况,亦缺乏相应的公告与公示程序。若长此以往,不仅会使校园募捐活动流于形式,更为可怕的是很可能会打击广大学生的募捐积极性,最终伤害了他们的慈善之心。因此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尽快对校园募捐活动做出明确的指导与规制。
3、校园募捐活动组织程序存在瑕疵
校园募捐活动本身具有自发性的特征,在实践活动中,针对校园募捐至今没有形成有效的活动规则。总的来说校园募捐活动组织程序较为随意,对于募捐活动组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发起主体不明确,执行主体不确定。一旦需要组织募捐活动,到底应该有哪些部门来发起,有哪些部门来具体执行,至今没有明确的说法。一般情况下多有学生处、学校党委、团委或者学校德育处来发起,并有学生社团来具体执行,甚至有的直接由班级自发组织募捐活动。
此外,对于校园募捐活动的范围,是仅仅局限在校园内部,还是可以走出校园,对于部分面向社会的进行的学生募捐行为否应该有相应的组织规则,是否可以视为校园募捐的一种形式,对于该问题,至今很少有人关注。
校园募捐虽然筹集到的善款可能极为有限,但是良好有效的组织规则在发挥校园募捐的教化作用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这里,校园募捐活动的工具性价值要远大与其实质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