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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校园募捐活动的法律规制

  
  作为具有自身独立的社会价值以及独特特征的校园募捐活动,需要得到立法者的足够重视,需要对其做进一步的研究。应该通过法律的规制使其能有发挥更大作用于价值。

  
  二、校园募捐活动存在的问题

  
  目前,校园募捐活动在各个学校多是作为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培养慈善精神的一项重要活动。可是直至今日,校园募捐活动并没有从法律角度来看待,因此导致该问游离于法律调控范围之外。一旦发生纠纷,不仅不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还可能进一步影响到整个校园募捐活动的顺利进行。

  
  1、校园募捐活动遭遇法律真空

  
  我国关于规范募捐行为的法律主要是《公益事业捐赠法》。但是该法律的“内容偏窄,对捐赠者与慈善机构、慈善机构与受赠人以及慈善机构本身的组织建设、运营等法律关系涉及的较少,甚至没有涉及”[3],对于校园募捐活动更是没有涉及。对于校园募捐活动而言,其性质应该属于慈善事业的范围,而不是狭义的上的公益事业。所谓慈善事业“是一种有益于社会与人群的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种必要的补充;是在政府的倡导或帮助、扶持下,由民间团体和个人自愿组织与开展的活动、对社会中遇到灾难或不幸的人,不求回报地实施救助的一种无私的支持与奉献的事业。”[4]而公益事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简称《公共事业捐赠法》)中列举了以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可见慈善事业在无论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均没有公益事业广泛,慈善事业仅仅是公益事业的一种。换句话说,公益事业是慈善事业的上位概念,而这绝不能等同。校园募捐活动的特征已经显示了其行为性质是公益事业中的慈善事业。因此,仅仅适用《公共事业捐赠法》是不够的,其需要更加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来规制。况且“我国各类慈善组织发展时间比较短,慈善能力相对较弱,更需要法律的规制与扶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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