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校园募捐活动的法律规制
伴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完善与成熟,新时期道德观念的培养与弘扬,加强校园募捐活动法律规制,弥补当前校园募捐活动中存在瑕疵与问题,将校园募捐活动提上立法日程时机已经成熟。因此,笔者拟针对上文提到的一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期望抛砖引玉,将校园募捐活动尽快纳入到法律规制范围内。
1、尽快出台《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简称《慈善法草案》)曾经被提交立法部门进行审议,但是却以所谓的相关理论与概念以及适用问题尚不成熟,被驳回。从此《慈善法草案》犹如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其实一部法律的制定,并不一定要等到各个方面都要成熟了之后才予以制定,而且事实上已经证明了,法律制定后都要经过一定时间的磨合与修改才不断得到完善与成熟的,因此,及时制定我国的《慈善法》也已经是时不我待,也与我国社会文明发展的程度相适应的。
制定我国的《慈善法》应该有其基本的立足点,其应该是我国《
公益事业捐赠法》特别法,但是其立法宗旨还是有其自身特点的。简单而言之《社会慈善法》的本位是“要靠民间,而不是靠政府;慈善要靠大众,而不是靠大款;慈善要举事,更要育善人。同时《慈善法》是一部慈善事业的基本法,慈善事业的促进法,慈善机构的组织法,慈善事业的保障法。[3]”这就要求《慈善法》必须尽量体现公民的慈善精神,尽量脱离政府的行政干预,使慈善之心从民众的心里自然的源源流出。慈善行为最终是国民的行为,政府在慈善事业方面应该始终作为倡导者与服务者,而不应该作为慈善事业的领导者与行为者,否则慈善行为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校园募捐活动应该被作为将来《慈善法》的一部分,将校园慈善行为纳入到法律的规范中来,可以在该法中具体规定校园募捐活动的各个要件;或者将校园募捐活动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内容由教育部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后一种立法例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
2、明确规定校园募捐活动的主体
校园募捐活动进行时,多数没有明确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以学校某个部门的名义进行的。但是该部门受否又进行募捐的权利是存在疑问的。为了使校园募捐活动逐渐正规化,法律化,必须明确哪些主体才是真适格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