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立法中,仅上海市等不多的几个地区对清真食品的产业扶持政策、财税政策有着明确的规定,《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清真食品基本供应点,给予下列优惠:(一)对改造项目给予补贴;(二)对经营场地租金给予补贴;(三)对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四)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他补贴。前款优惠措施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清真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可以依法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措施。”因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拆迁清真食品供应点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求市或者区、县商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遵循同等条件“拆一还一”、就近、及时、便于经营的原则,妥善安置。 在拆迁安置过渡期间,拆迁人应当为临时设立清真食品供应点提供条件,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的地方立法经验值得在全国立法中予以推广,政策需转化为立法方能常态化和稳定化,以更好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
六、清真食品的执法协调与法律保护
现代市场经济中,清真食品法律保护的调控模式应该是企业自律、行业自律发挥主导作用,辅以政府的过程监管和事后处罚。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性的清真食品行业协会,地方性的清真食品行业协会也仅有“辽宁省清真食品协会”和“四川南充市清真食品协会”等少数几家,行业自律机制在我国范围内尚未建立起来。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有很多特殊的要求,与合格的清真食品相比较,假冒“清真”的生产经营成本更低,其产品更有价格方面的优势。监管缺失就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有的生产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或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能立足,就可能不严格按照清真食品的要求生产经营以降低成本。因此,企业自律或市场竞争很难在防止“清真不清”上发挥有效作用,政府主导模式的过程控制和事后处罚成为必然选择。目前,我国的清真食品管理、监督工作主要由民族、宗教部门负责,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过程控制手段和执法权,只能求助于工商、卫生、质检等相关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各部门相互间的沟通、协调难度较大,形成无人执法或多头执法的问题。
清真食品应当首先符合《
食品安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接受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其次应当更进一步符合伊斯兰教规的要求。在清真食品监管中,由民族、宗教部门牵头执法是比较适宜的。民族、宗教部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并有多年的清真食品管理经验,穆斯林群众容易接受。在立法中应当构建一套协调民族、宗教部门和工商、质检、卫生等食品监管部门的执法机制,使他们职权分明、协调配合。同时,应充分发挥伊斯兰教协会等相关协会、行会等民间社团的自律作用。伊斯兰教协会在穆斯林群众的生活、社会活动中有着广泛影响,应充分发挥它们在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监制、监督作用,协助政府作好涉及清真食品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化解矛盾、依法维权、维护稳定的工作。可以聘请伊协工作人员、清真寺阿訇等为监督员,委托伊协监制等办法,取得穆斯林群众的支持。此外,还应发挥各地清真食品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意识,自我监督,自我完善,自我约束,并相互监督,及时向民族宗教部门等相关政府监管部门举报违法行为,协助管理、监督清真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