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真食品的设备条件、生产流程、仓储和物流配送管理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专用的场所、生产加工工具、计量器具、储存容器和食品运输车辆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场所或设备不得同时用来生产经营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与加工、仓储、物流配送等设备必须与禁忌物严格分开。因此,需要具备专用的场所和设备条件,清真食品标志牌必须放置在生产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清真包装食品,应当由各省或市(州、地)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伊斯兰教协会等组织监制,并在清真食品外包装上印制监制单位名称。生产、加工、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印制标有“清真”字样的清真食品包装印刷品时,应当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有效证明。清真食品包装上,不得印有穆斯林禁忌的文字和图案,不得将清真食品包装物出售或者转让给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
(三)清真食品的销售管理
禁止携带清真禁忌食品、物品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在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入口应贴有相关警告标示。清真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有权拒绝携带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者进入清真食品的专营场所。在非专营清真食品的区域内,清真禁忌食品或者物品的摊位、柜台,应当与清真食品的摊位、柜台保持适当距离或者设置明显有效的隔离设施。
四、清真食品认证标识与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中国穆斯林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清真饮食文化,清真餐饮行业常常以星月、清真寺、汤瓶等与穆斯林相关联的实物或图像作为其“清真”的标志,也有的通过张贴阿拉伯文的都瓦、楹联或天房照片来表达其符合伊斯兰教法。国际上,清真食品都统一以حلال(Halal)作为认证标识,并在其下注明认证的机构名称。海湾国家一般要求进口食品取得由海湾国家驻出口国使领馆或他们授权的机构颁发的认证,或者是由得到海湾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伊斯兰组织颁发的认证。该认证必须经海湾国家驻出口国使领馆或他们授权的机构检查,同时该认证上的印章必须是防伪的,且使用的墨迹需清晰且对健康无害。认证上必须有由该伊斯兰组织授权人的签字,证明该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伊斯兰教法。[5]我国的清真食品立法中应该采纳国际统一清真认证标识,并在相应位置用中英文标注清真字样和认证机关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