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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

  
  据此有学者认为应该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行政许可,[3]但笔者认为对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不应实行行政许可,结合国内外政府管制理论与实践,对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应该实行严格准则主义的行政登记制度(即行政认许制度),[4]并辅以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的过程监督控制和执法机关的违法追究。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并不属于政府需要禁止民事主体经营的活动领域,依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和《合同法》等法律规范,穆斯林群众及其商业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当然享有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清真用品并不需要政府特别许可。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实施行政许可,人为限制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也不符合我国穆斯林群众的历史传统。将目前我国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中的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理解为“行政许可”是不确切的。我国各地现行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严格准则主义的行政登记行为(也可以称之为行政认许行为),即生产经营者只需具备法律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条件即可获得“清真食品标志牌”的行政登记(行政认许),从而获得国家法律的保护。“清真食品标志牌”未获得或者被撤销,其食品无法获得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擅自投入商业流通领域将可能受到执法部分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清真饮食服务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比例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职工和管理干部,也是符合我国历史国情的。

  
  三、清真食品的生产、仓储、物流与销售的管理

  
  (一)清真食品的原料、辅料与食品添加剂管理

  
  清真食品倡导清洁、佳美、节制、关爱,符合现代社会绿色、健康、环保的饮食理念。清真食品对于原料肉类、乳类、食用油有严格的要求,在食品中滥用对人体有害的工业添加剂不符合清真食品的要求,合法的清真食品不仅仅是屠宰方式符合伊斯兰教规,而且喂养的饲料(含添加剂)也必须清真。如果饲料不是清真性质,那么饲料喂养的动物的肉也属于不清真的食品。清真食品立法属于国家特定经济立法,应当以《食品安全法》、《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确定的标准为前提,按照清真的标准提出更为严格的清真食品添加剂指导管理目录。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制成品、原料、辅料,都应当符合清真要求,从外地购进的制成品、原料、辅料应当附有清真的有效证明。清真肉食商品畜禽按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屠宰,并依法接受检疫;清真肉食商品畜禽屠宰人员须持有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伊斯兰教协会等组织出具的资格证明。不含肉类、乳类及食用油成分的食品不得冠以“清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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