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真食品的立法界定
我国很多地区都出台了不同层次的清真食品管理法规,但还存在诸如概念界定混乱、执法权限不明等问题,影响了清真食品管理的顺利进行。现行地方立法对清真食品的概念界定总体上可以分为三类:风俗说、宗教说、风俗宗教结合说。
1、风俗说,从少数民族传统风俗习惯出发,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某些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食品总称,如《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生活习惯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下简称生产、经营)的食品。”新疆、山东、辽宁、天津、河南等地的法规、规章也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食品。
2、宗教说,从宗教的角度出发,将清真食品定义为符合伊斯兰教规的食品统称,如《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信仰伊斯兰教少数民族(以下称少数民族)的饮食习俗生产、加工、经营的各类食品。”
3、即按照风俗习惯和宗教性双重标准来界定清真食品。如《上海市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族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食用清真食品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屠宰、加工、制作的符合清真要求的饮食、副食品、食品。”
比较以上几种方式,将清真食品界定为“符合回族等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食品”具有明显的缺陷,混淆了清真食品的宗教内涵与民族风俗习惯。我国穆斯林的清真饮食习惯来源于伊斯兰教的饮食禁忌,清真食品(阿拉伯语:حلال,[1]英语发音:Halaal,halāl,halal)指符合伊斯兰教规的食物,包括化妆品以及个人护理产品等。《古兰经》以“佳美”和“洁净”作为可食食物的标准,除《古兰经》中明确禁止的五类(“猪、血液、酒、自死物、诵非安拉之名宰杀的动物”)外,在其基础上圣训又做了进一步的阐述,以后的教法学家也在这两项的基础上延伸性的作了些规定,自此构成穆斯林的清真饮食戒律。[2]
在全国性的清真食品立法中应采纳国际立法惯例,将清真食品界定为在原料来源、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及销售等各个环节都符合伊斯兰教法、律例的各类食品(包括化妆品、个人护理品等),符合清真食品的本质意义,能够为我国穆斯林群众所普遍接受和认可,同时也能为我国清真食品产业与国际清真食品产业的顺利接轨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