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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

  
  结语:文明多样与和谐并进

  
  文明存在差异,但没有优劣之分。各种文明都包含有人类发展进步所积淀的共同理念、共同追求。[7]绿色环保的清真商品不仅为广大穆斯林消费,而且深受世界范围内非穆斯林的欢迎,全球市场的清真商品总产值超过6340亿美元。[8]中国作为世界主要经济体和穆斯林人口较多的国家之一,理应在全球清真食品的产业整合中发挥重要作用,全国的清真食品立法理应侧重于为促进清真食品产业整合与发展的经济立法。在我国多民族、多文化的社会场景中,强化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不仅是我国穆斯林群众的热切希望,也是市场经济与全球贸易整合的必然要求。

  
  此版本特别保留说明了阿拉伯文حلال

【作者简介】
赵忠龙,1976年3月生,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现为兰州商学院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经济法、企业与公司法、税法学等教学和研究。
【注释】 在广义上,حلال(Halal)不仅指符合伊斯兰教规的可食之物,还包括符合伊斯兰伦理的社会形态和生活方式,体现在思想、言语、行为、衣着等诸多方面。
努尔曼·马贤、伊卜拉欣·马效智着:《伊斯兰伦理学》,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5年版,第342-348页。
侯斌:《清真食品管理制度探索》,载于《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69-73页。
周汉华:《行政许可法:观念创新与实践挑战》,载于《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3-24页。
驻阿联酋使馆经商参处:《关于阿联酋清真认证的报告》,载http://ae.mofcom.gov.cn/aarticle/ztdy/200803/2008030542033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2月27日。
李睿劼:《三项民贸优惠政策有新突破》,载于《中国民族报》2006年9月12日第一版。
温家宝:《尊重文明的多样性》,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gov.cn/ldhd/2009-11/08/content_145895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0年2月27日。
联合日报在线(Eunited.com.my):《雀巢:连锁超市重视 欧洲清真食品业潜力大》,载于http://www.eunited.com.my/index.php/index.php/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catid=47%3A2009-10-23-07-13-26&id=2064%3A2009-11-19-00-43-07&Itemid=76>,最后访问日期201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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