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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

  
  我国清真食品生产加工大多工艺落后,缺乏品牌意识和精品意识,不仅在国内市场上处于散兵游勇的状态,而且也严重束缚了我国清真食品走向国际市场,使我国清真食品生产处于国际清真产业链的最低端。中国的牛羊养殖大多在新疆、内蒙古、青海、甘肃和云南等省区,目前能够形成规模的真正清真食品企业屈指可数。内蒙古和宁夏虽已初步形成了一些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然而在甘肃、新疆、青海三省区却还没有形成一个清真食品的中国驰名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驰名商标等都可以为清真食品的产业整合和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护。清真食品的全国立法中应当对此做出相应指引,以促进清真食品产业需要更好的协作、整合和发展。

  
  五、清真食品的定价制度、产业政策与财税政策

  
  清真食品特殊的生产程序和要求,无形中增加了清真食品的生产成本,这使得清真食品的定价一般高于非清真食品。同时清真食品的产地大多是西部地区、农村地区、牧区、贫困地区,产业结构单一脆弱、居民生活水平相对较低,政府应当对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提供一定的产业促进政策,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中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国家对清真食品及其他民族用品的生产和供应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给予大力扶持。计划经济时期,主要政策是原材料专项计划供应及定价优惠、减免税收、利润留成照顾、商品包销和运费补贴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长期执行的以“价格补贴照顾、自有资金照顾、利润留成照顾”为主要内容的民族贸易政策,逐步转变为以“实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税收减免优惠”为主要内容的“新三项照顾”政策。国务院批准“十一五”期间国家继续对清真食品等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定点企业实行“三项民贸优惠政策”,优惠政策与“十五”期间相比有较大突破。一是继续对民贸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予以支持。贴息贷款规模由“十五”期间的每年1亿元增加到每年5亿元,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中央财政安排适量资金,支持低氟砖茶等特需商品生产。二是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三是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民族贸易县内县级和县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除石油、烟草外)免征增值税,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边销茶及经销单位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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