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王国维认为,“中国政治与文化之变革,莫剧于殷、周之际。”参见王氏《观堂集林·殷周制度论》。
《礼记·乐记》:“天地之道,寒暑不时则疾,风雨不节则饥。教者,民之寒暑也,教不时则伤世。事者,民之风雨也,事不节则无功。然则先王之为乐也,以法治也,善则行象德矣。”《礼记·燕义》:“若有甲兵之事,则授之以车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司马弗正。”其所谓“法治”是指依法治事(治乐、治军)。《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中说,“赵奢者,赵之田部吏也。收租税而平原君家不肯出租,奢以法治之,杀平原君用事者九人。”《史记·蒙恬列传》中说:“(赵)高有大罪,秦王令蒙毅法治之。”其所谓“法治”是指以法治罪,是君王或君王所派遣的官吏以法治人(主要是以
刑法惩罚人)。
《汉书·梅福传》:“欲以承平之法治暴秦之绪,犹以乡饮酒之礼理军市也。”《汉书·张敞传》:“秦时狱法吏冠柱后惠文,武意欲以
刑法治梁。”其所谓“法治”是用法治世、用法治民。
《礼记·礼运》:“孔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礼记·曲礼》:“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记·乐记》:“王者功成作乐,治定制礼。……天高地下,万物散殊,而礼制行矣。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乐兴焉。……故圣人作乐以应天,制礼以配地。礼乐明备,天地官矣。天尊地卑,君臣定矣。卑高已陈,贵贱位矣。动静有常,小大殊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则性命不同矣。在天成象,在地成形,如此,则礼者天地之别也。”按《礼记》之意,礼承天道、治人情、定亲疏、别同异、决嫌疑、明是非、定君臣、位贵贱,礼之成制,很类于今天的
宪法和法律。《荀子·王霸》:“君臣上下,贵贱长幼,至于庶人,莫不以是为隆正;然后皆内自省,以谨于分。是百王之所同也,而礼法之枢要也。然后农分田而耕,贾分货而贩,百工分事而劝,士大夫分职而听,建国诸侯之君分土而守,三公总方而议,则天子共己而止矣。出若入若,天下莫不均平,莫不治辨。是百王之所同,而礼法之大分也。”荀子的“礼法”应该包括
宪法和法律,其“礼法之大分”很类于今人所说的“法治”。
顾颉刚:《中国上古史研究讲义》,中华书局1988年版。
从甲骨文字字形看,“王”应是站立于地上的“大”或“天”。参阅姚光孝主编:《殷墟甲骨刻辞类纂》,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246-1261页。
《尔雅·释诂》:“林、烝、天、帝、皇、后、辟、公、侯,君也。”郝懿行《尔雅郭注义疏》:“天与帝俱亦训为君者,天、帝俱尊大之极称,故臣以目君焉。《易·说卦》云:‘乾,为天为君。’《左氏·宣四年》传云:‘君,天也。’《鹖冠子·道端篇》云:‘君者,天也。’是皆以君为天之证。古者称君或言‘昊天’,或言‘天王’,或言‘天子’其名异,其实同也。《说文》云:‘帝,谛也,王天下之号也。’《风俗通》引《书大传》云:‘帝者,任德设刑,以则象之,言其能行天道,举错审谛。’《谥法篇》云:‘德象天地曰帝。’是帝本天之号,又为王者之称。故《诗》‘上帝板板,上帝甚蹈’,《毛传》皆以‘上帝’为王矣。”所谓炎帝、黄帝、帝颛顼、帝喾、帝尧、帝舜,帝都是指王天下的君主,非西方人意识中的上帝。夏商周人谈帝或上帝,很可能只是在上之帝王或上代之帝王,与后世所谓皇上或先帝,应无太多不同。顾颉刚《中国上古史研究讲义》据《史记·封禅书》所述秦国祭祀白帝、青帝、黄帝、炎帝,即认定黄帝、炎帝与白帝、青帝属一类,乃作为天神之四方上帝,其后被伪史作者从中分出以做上古人王。我认为,《封禅书》这一内容只能说明秦国祭祀中黄帝、炎帝与白帝、青帝并为四方天神之上帝,但先有了人王之黄帝、炎帝,后幻造出白帝、青帝与此相并,还是黄帝、炎帝、白帝、青帝同时幻造,而后拈出黄帝、炎帝作为人王,实在难以据之断定。
《大戴礼记·帝系》:“少典产轩辕,是为黄帝。黄帝产元嚣,元嚣产蟜极,蟜极产高辛,是为帝喾。帝喾产放勋,是为帝尧。黄帝产昌意,昌意产高阳,是为帝颛顼。颛顼产穷蝉,穷蝉产敬康,敬康产句芒,句芒产蟜牛,蟜牛产瞽叟,瞽叟产重华,是为帝舜,及产象,敖。颛顼产鲧,鲧产文命,是为禹。”《史记·五帝本纪》:“黄帝者,少典之子,姓公孙,名曰轩辕。”“自黄帝至舜、禹,皆同姓而异其国号,以章明德。故黄帝为有熊,帝颛顼为高阳,帝喾为高辛,帝尧为陶唐,帝舜为有虞。帝禹为夏后而别氏,姓姒氏。”《史记索隐》:“少典者,诸侯国号,非人名也。又案:国语云‘少典娶有蟜氏女,生黄帝、炎帝’。然则炎帝亦少典之子。”《史记集解》引谯周曰:“(黄帝)有熊国君,少典之子也。”引皇甫谧曰:“有熊,今河南新郑是也。”《史记索隐》:“黄帝有熊国君,乃少典国君之次子,号曰有熊氏,又曰缙云氏,又曰帝鸿氏,亦曰帝轩氏。”
“轩辕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暴虐百姓,而神农氏弗能征。於是轩辕乃习用干戈,以征不享,诸侯咸来宾从。而蚩尤最为暴,莫能伐。炎帝欲侵陵诸侯,诸侯咸归轩辕。轩辕乃修德振兵,治五气,艺五种,抚万民,度四方,教熊罴貔貅貙虎,以与炎帝战於阪泉之野。三战,然后得其志。”
《史记·五帝本纪》: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黄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涿鹿之野,遂禽杀蚩尤。而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代神农氏,是为黄帝。天下有不顺者,黄帝从而征之,平者去之,披山通道,未尝宁居。”
《史记·五帝本纪》:“黄帝二十五子,其得姓者十四人。”《大戴礼记·帝系》:“黄帝居轩辕之邱,娶于西陵氏之子,谓之嫘祖,氏产青阳及昌意。青阳降居泜水,昌意降居若水。昌意娶于蜀山氏,蜀山氏之子谓之昌濮,氏产颛顼。”《史记·五帝本纪》:“黄帝居轩辕之丘,而娶於西陵之女,是为嫘祖。嫘祖为黄帝正妃,生二子,其后皆有天下:其一曰玄嚣,是为青阳,青阳降居江水;其二曰昌意,降居若水。昌意娶蜀山氏女,曰昌仆,生高阳,高阳有圣德焉。黄帝崩,葬桥山。其孙昌意之子高阳立,是为帝颛顼也。”“颛顼崩,而玄嚣之孙高辛立,是为帝喾。”“帝喾娶陈锋氏女,生放勋,娶娵訾氏女,生挚。帝喾崩,而挚代立。帝挚立,不善,而弟放勋立,是为帝尧。”《大戴礼记·帝系》:“帝喾卜其四妃之子,而皆有天下。上妃有邰氏之女也,曰姜原,氏产后稷;次妃有娀氏之女也,曰简狄,氏产契;次妃曰陈隆氏,产帝尧;次妃陬訾氏,产帝挚。”陈隆氏应为陈锋氏之异写,但上妃(元妃)有邰氏之子后稷和次妃有娀氏之子契未成为帝位继承者,应该皆有其原因。《史记·周本纪》说:“周后稷,名弃。其母有邰氏女,曰姜原。姜原为帝喾元妃。姜原出野,见巨人迹,心忻然说,欲践之,践之而身动如孕者。居期而生子,以为不祥,弃之隘巷,马牛过者皆辟不践;徙置之林中,适会山林多人,迁之;而弃渠中冰上,飞鸟以其翼覆荐之。姜原以为神,遂收养长之。初欲弃之,因名曰弃。”《史记·殷本纪》说:“殷契,母曰简狄,为帝喾次妃。三人行浴,见玄鸟堕其卵,简狄取吞之,因孕生契。”据此,帝喾应该是不认弃和契为自己亲生之子。所以位次第三的陈锋氏之子尧应该被帝喾视为嫡子,因而其最终继承帝王之位应该被看做符合嫡脉继承之制。
弃和契虽不被帝喾视为己子,依然有一定地位,能成为帝王之重要辅臣。《史记·五帝本纪》:“舜得举用事二十年,而尧使摄政。摄政八年而尧崩。三年丧毕,让丹朱,天下归舜。而禹、皋陶、契、后稷、伯夷、夔、龙、倕、益、彭祖自尧时而皆举用,未有分职。舜曰:弃,黎民始饥,汝后稷播时百谷。舜曰:契,百姓不亲,五品不驯,汝为司徒,而敬敷五教,在宽。”另,《史记·秦本纪》:“秦之先,帝颛顼之苗裔孙曰女修。女修织,玄鸟陨卵,女修吞之,生子大业。大业取少典之子,曰女华。女华生大费,与禹平水土。已成,帝锡玄圭。禹受曰:非予能成,亦大费为辅。帝舜曰:咨尔费,赞禹功,其赐尔皁游。尔後嗣将大出。乃妻之姚姓之玉女。大费拜受,佐舜调驯鸟兽,鸟兽多驯服,是为柏翳。舜赐姓嬴氏。”《史记索隐》据左传认为,“秦、赵宜祖少昊氏”,是少昊氏之后。《史记正义》引《列女传》“陶子生五岁而佐禹”及曹大家注:“陶子者,皋陶之子伯益也”,认为大业是皋陶。因此,大费也就是伯益(参见《史记索隐》)。无论秦国是帝颛顼之后裔还是少昊之后裔,无论大业是否皋陶,大费是否伯益,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女修未嫁而生子,且子孙繁延,后世极其昌盛。黄帝后裔中的这一特殊支脉中的贤能之士亦可成为帝王的重要辅臣。
参阅马驌《绎史·世系图》所编列之上古帝王诸侯世系图表。马驌《绎史》,王利器整理,中华书局2002年版。
杜佑《通典·食货·历代盛衰户口》记述:“三皇以前尚矣,靡可得而详也。孔子称尧曰大哉,舜曰尽善,禹曰无闲。以三圣之德,地方不过数千里,故君臣歌德,含气之类,各得其宜。禹平水土,为九州,人口千三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涂山之会,诸侯承唐虞之盛,执玉帛者万国。男女耕织,不夺其时,故公家有三十年之积,私家有九年之储。及其衰也,弃稷不务,续有有穷、孔甲之乱,遭桀行暴,诸侯相兼,逮汤受命,其能存者三千余国,方于涂山,十损其七。其后纣作淫虐,厚赋以实鹿台,大敛以积巨桥,人庶苦而无憀,天下去之。周武王致商之罪,罔有敌于我师,一戎衣天下大定,垂拱而天下治,定五等之封,凡千七百七十三国。又减汤时千三百国,人众之损亦如之。周公相成王,致理刑措,人口千三百七十万四千九百二十三,此周之极盛也。及昭王南征不还,穆王荒耄,加以幽之乱,平王东迁,三十余年。庄王十三年,齐桓公二年,五千里外非天子之御。自太子公侯以下至于庶人,凡千一百八十四万一千九百二十三人。其后诸侯相并,尚有千二百国。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更相征伐,奔走不保社稷者,不可胜数。齐桓救其难,孔子定其文,至于战国,存者十余。于是纵横短长之说,相夺于,残人诈力之兵,动以万计。伊阙之败,斩首二十四万。长平之战,血流漂卤。周之列国,唯秦、楚、燕而已。齐及三晋,皆以篡乱。卫虽得存,不绝如线。然考苏、张之说,计及山东六国戎卒,尚逾五百余万,推人口数尚当千余万。”
皇甫谧《帝王世纪》中说:“及禹平水土,还为九州,今《禹贡》是也。是以其时九州之地,凡二千四百三十万八千二十四顷,定垦者九百三十万六千二十四顷,不垦者千五百万二千顷。民口千三百五十五万三千九百二十三人。”
据《汉书·地理志》记载,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国有12233062户,59594978人。《后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世纪》的西汉户数和口数为:“民户千三百二十三万三千六百一十二,口五千九百一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
汉光武帝中元二年(公元57年),全国有4279634户,21007820人。据《后汉书》志第二十三《郡国五》注引伏无忌所记。
《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史墨曰:“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自古以然。故《诗》曰:‘高岸为谷,深谷为陵。’三后之姓,于今为庶,王所知也。”注:“三后,夏商周。”孔颖达疏:“正义曰:从周而上故数三代。三代子孙自有为国君者,言其贱者为庶人也。”
《商君书·更法》:“法者,所以爱民也;礼者,所以便事也。是以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三代不同礼而王,五霸不同法而霸。”“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在商鞅看来,礼只是便事的工具,只要以爱民和强国为理由,祖宗之法,传统礼序,一概可以抛弃。五霸虽不同法,但三代本来同礼,商鞅歪曲历史、虚化历史的目的,是要推行他的核心主张:壹赏、壹刑和壹教。《商君书·赏刑》:“圣人之为国也:壹赏,壹刑,壹教。壹赏则兵无敌,壹刑则令行,壹教则下听上。”“壹”就是统一标准,即统一赏罚和教令的标准。对任何人都按统一的标准规训和赏罚,于是国君之下人人平等,无亲疏远近,无尊卑贵贱,礼序彻底消解,法序遂行建构。
《史记·周本纪》:“共和十四年,厉王死于彘。太子静长於召公家,二相乃共立之为王,是为宣王。宣王即位,二相辅之,修政,法文、武、成、康之遗风,诸侯复宗周。十二年,鲁武公来朝。宣王不修籍於千亩,虢文公谏曰不可,王弗听。三十九年,战于千亩,王师败绩于姜氏之戎。宣王既亡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仲山甫谏曰:民不可料也。宣王不听,卒料民。四十六年,宣王崩,子幽王宫湦立。”
《国语·周语上》:“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仲山父谏曰:‘民不可料也!夫古者不料民而知其少多,司民协孤终,司商协民姓,司徒协旅,司寇协奸,牧协职,工协革,场协入,廪协出,是则少多、死生、出入、往来者皆可知也。于是乎又审之以事,王治农于籍,搜于农隙,耨获亦于籍,猕于既烝,狩于毕时,是皆习民数者也,又何料焉?不谓其少而大料之,是示少而恶事也。临政示少,诸侯避之。治民恶事,无以赋令。且无故而料民,天之所恶也,害于政而妨于后嗣。’王卒料之,及幽王乃废灭。”
《周礼·司民》:“自生齿以上皆书于版,辨其国中与其都鄙及其郊野,异其男女。”似乎周制中有人口统计制度,但这可能只是(战国或汉代)儒者的构想。
早于商鞅的管仲已有什伍编民的理论和实践。《管子·立政》:“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管子·禁藏》:“夫为国之本,得天之时而为经,得人之心而为纪,法令为维纲,吏为网罟,什伍以为行列,赏诛为文武。”《管子·度地》:“令曰: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其不为用者辄免之,有锢病不可作者疾之,可省作者半事之。并行以定甲士,当被兵之数,上其都。”尽管《管子》所述不一定即是管仲的言行,但我们亦难以否定管仲有编民入户的理论和实践。
参阅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统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0年版;杜正胜:《“编户齐民论”的剖析》,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之《政治与权力》卷。
睡梦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6年6月修订第3版,第120页。
据孟子言,周朝之诸侯爵禄之制到他那个时期已不可得闻其详,因周衰之后“诸侯恶其害己也,而皆去其籍”。见《孟子·万章下》。
《孟子·万章下》:“(齐宣)王曰:请问贵戚之卿?(孟子)曰:君有大过则谏,反覆之而不听,则易位。”朱熹《孟子集注》:“大过,谓足以亡其国者。易位,易君之位,更立亲戚之贤者。盖与君有亲亲之恩,无可去之议。以宗庙为重,不忍坐视其亡,故不得已而至于此也。”
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八年》:“魏献子为政,分祁氏之田以为七县,分羊舌氏之田以为三县。”
秦始皇泰山封禅,其峄山刻石之文中曰:“皇帝躬圣,既平天下,不懈於治。夙兴夜寐,建设长利,专隆教诲。训经宣达,远近毕理,咸承圣志。贵贱分明,男女礼顺,慎遵职事。”见《史记·秦始皇本纪》。
贾谊《新书·过秦》。
《史记·屈原贾生列传》。
《史记·屈原贾生列传》:“是时贾生年二十馀,最为少。每诏令议下,诸老先生不能言,贾生尽为之对,人人各如其意所欲出。诸生於是乃以为能,不及也。孝文帝说之,超迁,一岁中至太中大夫。”
《史记·屈原贾生列传》:“绛、灌、东阳侯、冯敬之属尽害之,乃短贾生曰:“雒阳之人,年少初学,专欲擅权,纷乱诸事。”于是天子后亦疏之,不用其议,乃以贾生为长沙王太傅。”
贾谊《新书·时变》:“商君违礼义,弃伦理,并心于进取,行之二岁,秦俗日败。秦人有子,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假父耰鉏杖彗耳,虑有德色矣;母取瓢碗箕帚,虑立谇语。抱哺其子,与公并踞。妇姑不相说,则反唇而睨。其慈子嗜利,而轻简父母也,念罪非有伦理也,其不同禽兽懃焉耳。然犹并心而赴时者,曰功成而败义耳。蹶六国,兼天下,求得矣,然不知反廉耻之节,仁义之厚,信并兼之法,遂进取之业,凡十三岁而社稷为墟,不知守成之数,得之之术也。悲夫!”
当刘邦坐定了朝堂,叔孙通编定朝仪之法,使皇帝威风得以彰显之时,刘邦大发感慨:“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见《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
《史记·萧相国世家》:“沛公至咸阳,诸将皆争走金帛财物之府分之,何独先入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汉书·
刑法志》:“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贾谊《新书·藩强》:“窃迹前事,大抵强者先反。淮阴王楚最强,则最先反;韩王信倚胡,则又反;贯高因赵资,则又反;陈豨兵精强,则又反;彭越用梁,则又反;黥布用淮南,则又反;卢绾国比最弱,则最后反。”
《史记·袁盎晁错列传》:“晁错者,颍川人也。学申商刑名於轵张恢先所,迁为御史大夫,请诸侯之罪过,削其地,收其枝郡。”《史记集解》引徐广曰:“一云言景帝曰‘诸侯或连数郡,非古之制,非久长策,不便,请削之’,上令公卿云云。”
贾谊《新书·藩强》:“欲天下之治安,天子之无忧,莫如众建诸侯而少其力。力少则易使以义,国小则无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