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末反秦最激烈者应该是六国贵族。陈涉揭竿只是导火之索。楚国项梁、项籍,魏国魏咎、魏豹、张耳、陈余,韩国韩王信,齐国田儋、田假、田角、田间、田荣,原本皆各有其地位。秦王统一天下,这些人与其他诸侯贵族一样失去原有之地位,所以庶民举义,他们就起兵响应。六国贵族起兵,主要是为恢复原有之地位,或乘机取得更高的社会地位。战乱中新起的将领也燃起夺取社会地位的欲念。项籍明于此而不欲他人分享。刘邦本不明于此,但得辅佐者之谋,暂时满足了诸将的欲望。所以,不仅战争中刘邦容忍诸将称王,汉朝立国后,刘邦更是大封功臣王侯。这可以看做是礼序的一种恢复。
但法序的最大特点是皇帝超越于法制,皇帝据法术势而统治天下,其威权基础上的恣意和自在,会令既得皇帝之位者不愿再放弃其威权和自在。[35]而且,法序的另一大优点是令许多缺乏嫡长血脉之亲序基础的才智之士有机会进入为官作宰的行列,无论随刘邦造反起家的功臣或是因才学而被提拔的后进,从利益考量,他们都会坚持承秦而来的法序。所以,汉承秦法,无论是叔孙通编演确定的朝堂礼仪,还是萧何编定的汉代刑律[36],都是以秦代的成制为母本。汉初封建虽在形制上恢复了礼序,但其实质已与周初封建不可能相同。其主要原因是春秋战国后的诸侯心志已不复周初情形,皇帝心态也不复似周王。所以,诸侯不安于为臣,皇帝不放心诸侯,既是必然形态,更是历史事实。[37]诸侯会思想着谋篡,皇帝更会怀疑他们谋篡。因为汉初之封建并无亲序之基础,只是强力强权之产物。其后汉朝廷以宗亲王取代异姓王,似乎已符合周初封建的形制,且有了血亲的基础。但郡县之服从皇帝与诸侯之独立于朝廷,终会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尤其是当诸侯力量壮大,且帝王亲序失常之时,朝廷与诸侯的冲突就愈显激烈。对比周朝和汉朝,我们可见出秦朝确立的法序维护皇帝权威的力量。周初的平定管蔡叛乱颇类于汉初的平定异姓王叛乱,但汉朝对付宗亲诸侯的办法,无论是“削藩”[38]还是“众建诸侯而少其力”[39],在周朝廷皆是不可能提出,更不可能施行的。但正因为周朝廷不可能削藩而汉朝廷能够削藩,周朝廷终于亡于诸侯之强大,而汉朝廷能够遏制诸侯之强大。我认为,这其中最关键的是汉承秦制,是有了法序基础上的强大的皇帝威权。
所以,汉代承平,礼序逐渐恢复,但法序没有消解。在礼序恢复增长的过程中,法序以新的方式延续、变化和发展。最初出现的叔孙通的所谓礼,只是朝堂之礼仪,与法序不构成矛盾,且可增皇帝之威权。其后出现的贾谊论议中的“悉更秦之法”而“兴礼乐”,实际上也不触动皇帝威势,且是要维护朝廷权威,但法序之势的强大,已使贾生之论不免于被搁置。待董仲舒之辈出来,汉武帝已然使皇帝威势和朝廷权威发挥至极致,儒生努力恢复的礼序只是皇帝法术势之下的治安方略,其受到重视,与酷吏峻法之受到重视一样,皆只是皇帝治理臣民的手段而已。武帝之后,诸帝力弱,强臣弄权,以致王莽篡政。王莽以“礼”为名的制度建构,实际上只是以自己的法序取代既有的法序。到了东汉,帝王重礼,似乎礼序得以复兴,但真正的结果,只是援礼入法,法礼相辅,法序礼序同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并且,法序是朝廷政制的基础,是郡县治理的基础,是皇帝治理臣民的基础,而礼序只是家庭家族(包括帝王之家、豪族之家和平民之家)稳定延续的基础,进而成为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所以,汉后的社会,礼法已降抑于王法之下,礼序只是法序的一种补充。
五、结语
礼序发于亲情,法序因应竞争,但两者实皆源于利益分配。竞争是利益之竞争,是战争祸乱时期生存竞争之必需,是亲情难以顾及之时的利益分配方式。但人一旦争得利益,在和平条件下,利益在亲属子女间的继承性分配就显得重要,基于亲情的礼序因而成为必需。
西方中世纪的千年基督教统治,作为上帝选民的教民,在教皇牧师的管理下,基于血亲的伦常观念被消解,被淡忘,当其近代社会开始,乏于亲情而重于竞争的西方人,颇便宜地建构起法序社会。但西方人并非完全不顾及亲情礼序,一直与教权抗衡的王权,其继位方式一直以血亲序列为依据。且资产阶级兴起后,普遍追慕封建贵族,其遗产之继承,亦皆以血亲序列为依据。西方近现代社会的法序主要体现于政治权位的移转是非礼序化的。但这只是就不存在王权或王权与政权分开的国家而言,王权与政权没有完全的分开的国家,政治权位的移转依然有基于亲序的礼序性内容。
中国社会没有经历过西方中世纪式的教权统治时期,秦汉以来,中国社会一直是法序礼序相抗相成的社会,一方面是皇帝和朝廷以法序治民,另一方面是家族家庭对血亲伦序的重视。政治利益以法序移转,经济利益按亲情分配。这看上去与西方社会制度没有太多的差别,差异只在形制和方式。
今天的中国社会出现了新的情况。因一夫一妻制的确立,家庭中的嫡庶问题不复存在;因长时期的计划生育(实际上是国家限制家庭以生育单一子女),中国家庭单子女化,既使家庭利益的分配和承继趋于简单,血亲伦序的价值趋于弱化,也使家庭不可能再衍生出传统意义上的家族,传统家族因而会逐渐消亡,从而使社会构成单一化,使作为礼序基础的亲序归于消解。因此,中国社会已不可能复构起古代中国那样的礼序,而当下和未来的中国社会的法序该如何建构,需要我们有全新的思路。
【作者简介】
卜安淳,男,南京高淳人,现任江苏警官学院学报主编,编审,二级警监,兼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法社会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