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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的人民法院

  

  首先,物质方面的措施可操作性强,不太可能遇到强烈的反对。增加法官的薪水和调查案件所需的经费、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给他们配备经过培训的助理(Xwc)等等这些措施只要物质条件(尤其是财政条件)允许都能取得很好的效果。然而,尽管这个方面肯定能取得进展,但对贫困地区多数的法院来说是极度缓慢的,这些地方司法经费严重短缺。[75]在许多地区,由于经济改革,关闭了很多国有企业,使当地的财政收入锐减,司法经费更加短缺。由于《纲要》一点都没有提到由中央政府来帮助这些地方法院,我们可以预料,全国范围内司法质量的不平衡会一直持续,甚至会加剧。很显然,资金问题当然不是唯一的问题。更高的工资和更好的工作条件不一定会提高司法判决的质量,甚至不会有效的减少司法腐败。[76]因此,改革的其他方面必须同步进行,但是它们的成效比物质条件的改善更缺乏保障。


  

  第二,个人变量可能会缓慢改变,因为人们的努力很多方面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而且不管人们想要变革的意图多么强烈,改变现状仍然需要时间。例如,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Xprof)必然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通过政府发起一场运动就能完成;“软件”发展往往比“硬件”慢很多。中国有句古话:“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即使其他的每一个因素都稳定发展,中国的司法质量要达到西方的水平可能也需要几代人的努力。[77]中国政府已试图通过在法院中引入竞争机制来加快变革的进程,但如上所述,这里采取的措施首先是对问题的误解,效果也将会有好有坏。改革可能搞砸的最“脆弱”的变量是司法培训(Xtrain),政府已在这一问题上付出了很多努力。然而后天的培训可能有其本身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一个人要成为一名高素质的法官,无需从幼儿园开始准备,但也不能年纪太大才开始。


  

  最后,司法改革还有很多方面路径更不明确,因为它们依赖于各个环节的相互作用,如人们的利益、人们排除强大阻力的能力。当然,很多技术方面的(在某种意义上也是“物质方面”的)改革可能更容易完成,如畅通司法程序、清理瓶颈问题,但也存在一些对司法改革的主要目的而言微不足道和无关紧要措施。[78]核心任务更难完成。由中央政府控制全国所有法院的钱匣子的垂直管理模式可能会受到地方政府的抵制,而且即使这一模式得以完全执行,也难以预料这项措施对缩减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上会有多大的作用。法官的升迁还得依靠地方人大,经费与利益还得依靠地方行政权力。即使法官取得名义上的独立,他们仍将服从于无形的行政与政治控制。看到《法官法》第2930条规定的对取得显著成绩的法官的奖励办法,我们不难联想起对普通官员的传统奖惩办法。事实上,司法改革引入的竞争机制可能会进一步损害而不是加强司法独立。它可能引发法官之间的争风吃醋,更加便于政治对司法的控制。据报道,在司法业绩的考察上,党委的意见占总分数的40%,[79]政治仍然对司法具有不可抗拒的控制权。


  

  3.司法改革的内在局限


  

  中国司法改革最直接和最基本的局限仍然是权力结构。[80]政治对司法权的控制已成为个长期特色,党委有权批准司法判决和政法委员会有权解决法律争议的工作模式早在延安时期就已经确立。[81]1982年宪法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这一条难以落实。为避免逻辑上的矛盾,司法独立似乎被解释为党委领导下的独立。一旦案件涉及“政治问题”,政治命令就将取代独立审判。尽管可以借鉴国外在法院和法官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但司法改革的出发点总是中国“国情”。在关于司法改革的高层会议上,最高法院前院长专门区分了中国司法改革和西方三权分立模式下的司法独立,并重申了“党管干部”的必要性。[82]既然院长领导整个法院,政治权力就能通过院长负责制实现对法院的有效控制。[83]这样一来,能否建立一套真正独立的司法制度,其中作为个体的法官完全对法律而不是对个人意志负责,就成了一个问号。毕竟,院长领导与审判委员会仍是法院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只要案件被定性为“重大”、“复杂”或“疑难”案件,权力就能通过它们介入审判程序并监督司法判决。


  

  本文的目的并非深入分析发起司法改革的动机,但可以确定的是中国法学界中间仍然存在着实现社会正义的良好意愿。[84]司法改革的目标一度是实现独立审判,使之能公正有效地审理案件,问题是这个目标和目前的权力结构之间存在内在张力。一旦涉及敏感问题,司法审判即转变为政治审判。事实上,贯穿整个中国历史,如果司法和政治可能发生任何冲突的话,那么冲突的获胜者始终是强大的政治力量。因此,尽管法学界一度对司法改革寄予厚望,但期望它能实现像西方那样的真正独立是不切实际的。即使现在的司法改革在其他方面取得成功,仍然会受到政治最终底线的限制。


  

  本文通过分析目前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环境,试图预测中国司法改革的前景。如上所述,改革前景是不确定的,并将随着中国政治气候而变化。司法改革开始后不久,中国加入了世贸组织,显然说明中国正在逐步融入世界,其总体法律制度特别是司法体制也要与世界接轨。只有一套独立而高效的司法系统才能实现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终给现在的政府提供政治上的合法性,但是近几年的趋势似乎有所变化,因而司法改革前途未卜。然而,司法改革对于中国无疑是重要的,甚至可以说决定了中国的未来:司法改革的成功将是自由、自治和健全市民社会的开始,失败则意味着中国改革环境的整体恶化;在不具备基本正义和法治的条件下,也就无从实现社会公平、基本秩序和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增长、控制官员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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