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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的人民法院

  

  因此,中国目前的制度安排不能使法官摆脱地方政府物质方面的压力,就无法保护司法独立的基本方面。这一问题在行政诉讼中最为明显,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很可能就是掌握司法机构部分食粮的行政部门;对其不利的判决很可能威胁到法官或法院的个人或机构利益,如工资增长和办案经费、住房和福利、协助执行判决等等。部分因为这个原因,行政诉讼案例数量一直不多,同民事和经济案件相比数量很小,撤诉率也相当高。由此可见,一个受控制的司法部门不可能保持独立并实现公正。中国司法体制看上去,事实上已经变成“地方司法”,因而自然会以牺牲国家法治统一为代价去保护地方利益。如果当事人双方所属地区不同,那么法官就可能曲解法律解释或选择性忽视重要证据来袒护本地人,而目前司法制度还缺乏纠正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


  

  3.法院的内部结构问题:法官个人独立与责任欠缺


  

  如果中国司法对外部干预缺乏独立性,法院的内部管理方式也是如此,具体表现为Xind值相对较低。部分出于不信任法官专业素质和减少判决错误的需要,做出最后判决的法官个人,而是审判委员会。[42]主审法官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事实和草拟的判决,并请示其意见。为了保证“政治正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还得由庭长和院长把关。一项普通的判决会在不同层级人员中间讨论:实际审判案件的合议庭、通常不审理案件的审判委员会、案件所属审判庭和法院的行政领导。如果法院领导不同意最终结论,有权把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在这一繁琐程序中作出决定的大多数人既见不到当事人,也听不到他们的意见,至多对事实有一些间接了解。因此,审判者不能做决定、真正做决定者又不审案,在这个意义上确实实现了所谓的“审判分离”。这样的程序不仅削弱了司法效率、浪费了财力,[43]而且还使当事人更有可能在这一程序链中通过“走后门”影响司法判决。


  

  不过,这种司法管理模式的致命缺陷还是在于它泯灭了法官个人的道德责任。法官和普通机关职员一样,必须得到权力金字塔中各层的同意才能使他们的决定生效;既然他们判了不算,他们自然不对错误的判决承担责任,一个不独立的法官必然是一个没有责任的法官。院长负责制的真谛便在于判决的责任由院长而非法官个人承担,而院长的责任其实又是由其政治上的上级承担。一般审判员回避敏感问题非常容易,可以把难题推给庭长或院长等法院“领导”;在某种意义上,他们成了“法官的法官”。[44]如果他们仍不能决定,还可以推给上级法院或上级领导。在“权比法大”的环境下,法官自然会受其自身利益的驱动服从等级和地位,而不是服从理性和法律。反之,这样的体制也使精明的法官能利用审判委员会作为自己不公判决的挡箭牌;通过误导事实等手段,他可以成功地把一项不公正的判决推到作出最终决定的审判委员会身上,而把自己洗刷得一干二净。[45]最后也是最重要的,虽然地方人大有权任免法官,但依照《法官法》第11条,法院院长同样有权任免实际履行法官职能的助理审判员。[46]一旦得到院长的提携,法官就成了“院长的人”,于是就会更在乎“恩人”的命令,而不是法律规定。


  

  4.司法腐败——司法改革的障碍


  

  指责中国司法不独立很容易,但司法独立可能会进一步恶化法官自身的廉洁程度(Xmi),因为独立必然意味着各种监督法官的自利行为的外部控制消失。可以肯定的是,尽管制度存在缺陷,但中国并不缺乏德才兼备的法官。经验表明,尽管社会或许可以容纳一个腐败的普通官僚机构,但是不可能宽容一个腐败的司法机构。中国长期忽视对法院的这一特殊要求,致使其廉洁度远远低于世界水平。在许多人看来,中国法院已经非常腐败,即使在严密监督和干预下尚且如此,司法独立只能使情况变得更糟。中国司法改革是否能够承受司法独立之重,这是一个尚待检验的问题。


  

  这把我们带到一个根本问题上来:每一个机构的运行都暗含着一个前提,那就是组成这一机构的个人遵守该机构公开认可的“游戏规则”。如果违反这些基本规范去追求个人利益,就违背了设置这套机构的基本目的;如果这个掌握权力的人所属的机构碰巧是公共部门,那么这种现象通常被称为“腐败”。自1978年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官员腐败在种类和数量上都急剧增多。[47]不幸的是,中国的司法机构也不例外。以西方的标准看来,关于司法腐败的报道简直令人震惊,但在中国已变得习以为常;徇私枉法、权钱交易已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而司法公正无疑是司法体制的精髓。司法腐败形式多样,共同点是法官同利益团体建立不正当关系,谋取共同的不正当利益。其中最普遍的是受贿,也就是司法权与物质利益的交换,而利益既可以是金钱,[48]也可以是美色;[49]利益也可能是无形的,比如案件直接或间接涉及的党政机关中的强权人物往往与法官保持长期的私人关系,可以通过滥用职权日后为法官谋取不正当利益。[50]有时一项司法腐败以很明显的司法错案开始,后来法院和其他政府部门密谋串通来掩盖这一错案。[51]即使在司法廉洁、法官素质比内地各省更高的江苏省,还有60名法官因从事各种不法行为而受到处罚。[52]2008年,涉嫌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的司法工作人员2620人被依法查处;2009年,这一数字增至2761人。[53]这还不包括没有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和数不清的轻微违法行为,例如《法官法》明确禁止法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第32条)。然而,因缺乏制度保证,法官同当事人的接触和当事人与主管其案件的法官建立个人关系都成了家常便饭。[54]事实上,在现体制下,中国法官洁身自好都成了一件难事。[55]同法治发达国家的法院相比,中国法院在廉洁程度上差距很大。[56]这一残酷的事实将中国的司法改革置于两难境地,应该赋予中国法官多大的独立性永远是一个争议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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