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言之,中国司法综合症已成为个人和制度两方面问题结合的产物,它们相互掣肘、积重难返。在制度层面,中国数量太多的法官待遇太低、缺乏正常履行司法职能所需的经费(Xwc)、司法部门的财政和人事都受制于地方,从而使地方法院极力维护地方利益(Xapr和Xwc),破坏了司法独立和全国范围内的法治统一;法院内部结构的行政管理模式进一步削弱了中国法官的独立精神(Xind),使他们在作出司法判决时依赖于行政领导。因此,不难理解这一需求矛盾:一方面,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数量已相当庞大,占据了相当部分的财政开支;[57]另一方面,中国又严重缺乏法律方面的优秀人才,[58]即便已获得法官资格也未必具备实际审判案件的能力。即使在称职的法官中,非正规大学毕业生远远多于正规的法学毕业生(Xedu比较低)。[59]法官整体素质低和工作环境差结合起来,使法院成为一个容易滋生腐败的地方(Xmi比较低)。这反过来为司法改革增添了更多障碍,使现行制度更加难以改变。
总之,“司法综合症”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司法公正,主要体现为(1)官僚管理模式损害司法独立审判与司法效率;(2)司法对权力的依附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损害了国家法治统一;(3)权力干预及专业与道德素质的整体低下容易产生腐败,不能坚守正义底线;(4)尤其是边远地区的基层法院缺乏有效发挥职能所必需的经费和办公条件等物质基础,进一步加剧了司法腐败。
四、现行体制下的司法改革及其局限性
作为学术讨论、批评和改革试验的结晶,司法改革纲要为解决上述“司法综合症”提出了一套系统方案。据报道,全国各级法院都积极响应《纲要》提出的具体改革步骤。[60]法官选任与考核机制在几乎所有的法院都有了改观;[61]每一位拟任人选都要经过一系列遴选程序,通过自我推荐、素质考察、竞选演讲、民主测评和笔试等环节,来展示其胜任法官职位的政治、道德与业务素质。很多法院也已经开始改革办案程序:立案更加简便,不再倚赖私人关系,“阳光计划”使审判程序更加透明,而且对重要事实的鉴定不再秘密进行,避免给司法不公与腐败留下空隙。[62]以前主要负责行政管理的法院院长及各庭庭长开始同全职法官一样坐在法庭上听审和判决案件。[63]在一些地区,法院甚至改变了原有的管理模式,一项判决不再需要各级别的行政人员同意就能生效。据报道,目前一名独任法官或一组合议庭有权直接在法庭上宣布最终判决;[64]除了那些所谓的“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外,一项司法判决不再需要得到法院院长和所属庭长的同意。这项措施如果得到切实执行,就会极大提高法官个人的独立性(Xind)。[65]最后,各地法院也开始整治司法腐败。[66]比如,四川省各级法院拟花两年的时间清理那些因“循私枉法、挪用公款、收受贿赂以及态度粗鲁”引起群众强烈不满的司法工作人员。[67]四川各级法院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统一考察,辞退那些不称职人员。天津市基层法院大约四分之一的法官没有通过考察而离开了审判岗位。[68]
1.成就背后的危机
这些看上去都是好消息,但之后的经历表明当时的正面报道往往夸大了改革的成绩,而低估了改革的阻力。自从1950年代后期大跃进出现“浮夸风”以来,中国一直被一个接一个的运动所困扰;不切实际的目标与浮夸的报道使所有人都很乐观,而实际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69]令人不安的是,在目前的司法改革中,从高层到基层都存在同样的浮躁情绪。譬如最高法院前院长一度宣布中国计划仅用两年的时间大幅度提高整体司法质量,有效杜绝司法腐败;[70]计划解决中国久拖未决的历史遗留问题所用时间之短,实在令人惊讶。很难想象有什么高明措施能够这么快解决这一始终阻碍司法改革的难题。据一项对司法改革成效的正面报道,案件当事人想请法官吃饭,但因为他们不能确定谁具体负责审判这个案子而未能如愿。[71]对法官的姓名保密可以糊弄没有能力的当事人或他的律师,但通过这种手段来减少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显然是无效的。人们都善于发现并解决一些小问题,但很少去解决像司法腐败这样重大而现实的问题。要真正消除司法不公和“人情案”,法官和整个社会必须培养一种法律文化和内在的法治精神来防止法官与当事人的单方面接触。当然,这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更长的时间。
法学界也有自己的责任,譬如有些学者建议,司法判决应在辩论结束时直接对当事人宣布,以此遏制司法腐败(因为这能防止当事人通过贿赂和幕后私人关系影响法官判决)与提高审判效率(因为这可以节省商议案件的时间)的有效手段。每年年末,新闻媒体也为一些法院及时结案拍手称快。当然,中国法院的司法效率需要大大提高,但这并不止意味着法官每天审理的案件数量增多。[72]学者都知道英谚“延误的公正等于不公正”,但似乎忘记了高效的误判同样也是不公正。强调司法判决的速度本身是危险的,因为这可能严重损害判决的质量,最终将比不上现在的水平。司法公正与效率是一对永存的矛盾,[73]这在西方已是常识。但是尽管近几十年一度酿成过大规模悲剧,中国似乎还没有克服马克斯·韦伯所批评的“不可救药的世俗乐观主义”传统。[74]也许中国司法程序中的许多环节可以取消而不会损害司法公正,但片面地强调数量往好处说只是误解了西方的制度,往坏处说则会将现在进行的改革引入歧途。很多文章经常提到美国法官平均每年判决多少案件,但没有注意到这一数量包含许多非常小的案件,如违章停车、房租争议等,也没有注意到一旦类似的法庭在中国建立,法官审判的案件很容易就达到这一数量,但是这就忽视了司法改革的关键方面。
2.成功还是失败?
中国司法改革包含很多环节,不同环节可能会取得不同程度的效果。司法改革的所有环节基本上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但很多改革措施落实起来确实比其他的更容易。这里我区分了三种类型的措施,以第一部分讨论的变量来表示;中国司法改革各项措施可能属于其中一类,也可能是几种类型的组合。第一类是代表衡量物质条件的“物质”变量,例如Xwc。如果具有可操作性,物质变量可能很容易得以改善,因为它不太可能冒犯当权者从而引起他们的抵制。只要政府有能力而且愿意去做,它们就会立即得到改善。第二类是“个人”变量,指法官的个人素质,例如Xedu和Xtrain。法官素质低下的问题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但这些变量因其内在性质可能很难提升。第三类也是最重要的“制度”和“文化”变量。按照我们的分析,它们包括本文提及的最重要的一组变量,如Xind和Xapr。这些因素也是最难改变的,因为它们的改善可能会受到许多优势政治力量的抵制,这些力量能察觉到影响他们利益的细微的制度变革。当然,这些类型的界线不是绝对的,它们之间会互相渗透(例如,提高法官专业素质可以使法院对受到法学教育的高校毕业生产生制度上的吸引力)。而且很多变量可能不仅属于一种类型;例如Xmi和Xcor既有个人因素也有制度和文化因素。尽管如此,这里提出的简单分类仍有助于我们分析司法改革的不同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