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似的道德伦理观点也体现在社区主义理论中。在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中可以找到社区主义的因素。[20] 社区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理论中的自治的自我个体反映了对人类生活的茫然无知。事实上,附属于特定社区、集团和机构的基本组成因素构成了人类生活的丰富多彩,也正是这些因素形成了人类的特征。[21] 在社区主义者看来,社区和人的存在都是目的,他们都是人类发展和繁荣的组成部分。
Sen 认为发展的进程主要不是扩大商品和服务的供给,而是提高人的能力(capability)。关注能力因素迫使我们从特定的视角来看待发展的理论和政策问题。[22] 对权利的发展和安全性以及他们转变成能力的过程应获得特别的关注。[23] 然而,对于人的能力培养需要社区资源的投放。单纯依赖市场不能解决贫富差距问题,也无法完全供给培养社区中人的能力所需的资源。这意味着,提高人的能力离不开人们生活的社区(包括国家、省、市、县)。
纳斯波也是能力论理论的主要倡导者。在她看来,能力论(capability approach)认为,一个国家的
宪法以及由它的法律传统对
宪法解释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确保所有的公民都能过上有尊严的生活。而实现这种目标的前提条件是获得人类生活最重要领域中的一系列核心能力。[24] 显而易见,能力论重视人们能做什么及能成为什么;而个人能力的培养常常离不开特定的社区。绝大多数人所需要的教育、医疗、住房等都要通过社区获得。我们的社区需要这些设施,也少不了机场、公路、铁路和商场等。
我们都生活在社区中。在社区主义者看来,美好的生活离不开权利和自治。有时没有权利我们无法提高能力。然而,我们也不应该忽视生活在社区中的人必须拥有的社会义务(social obligation)。在社区中,人出生后需要他人帮助、需要父母之爱、需要通过别人来获得教育和医疗;人晚年时需要他人照料和护理;人死后也还需要他人的料理。[25]
亚力山大这样说:“和其他人在社区中共同生活和得到特定资源都是人类繁荣的必要条件。作为社会品的财产权及其对应的义务只有在符合社区和人类繁荣利益时才应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护。”[26] 从社会义务论的角度看,人类需要在特定的社区里相互依赖以便提高能力和实现发展与繁荣。这就要求我们自己承担道德上的义务去支持和完善这样的社会环境。[27] 为这样的社会环境建造的项目当然包括道路、机场、通信设施、学校、医院和政府机关大楼,有时也包括商业购物中心。这些设施是人类成长的社会和文化环境基础。我们都是上述政治社区中的一份子。这样的社会义务在财产权领域的体现,是作为社会一员的财产所有人有义务向社会贡献出该社会所认定的为人类繁荣所必需的利益。[28] 这也就要求被征收人或被拆迁人为惠及社区全体成员发展的建设项目贡献出其对财产的个人主观价值,即只能要求个人财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或者说他们所要求的只要是自己拆迁后的居住质量不低于拆迁前的情形即可。事实上,我们的立法参与者也提倡这样的做法。[29] 只要符合帕累托(Pareto)标准,我们的社会就会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