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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道德理论看我国城市房屋征收拆迁与补偿问题

  
  虽然学者和专家们就《征收条例》所作出的上述评论和判断中的许多内容涉及道德理论,但是还没有一位学者从道德理论的视角详细分析因不同利益的驱使(公共利益或商业利益)从事征收或收购时所遇到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媒体显然不能很好地解释此类问题。媒体的主要功能是报道事实,充分论述社会上的道德伦理问题对媒体而言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完成此分析和论述任务的应当是智力公民(intellectual citizen)。而智力公民将怎样分析当前中国城市个人私有房屋征收或拆迁的难题呢?

  
  先从征收的目的谈起。经济学家认为基于公共利益而实行征收(eminent domain)是经济效益(economic efficiency)的需要。当政府要建的项目是地点特定时,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这一片土地及其房屋可以打破被征收人对这一特定地点的垄断。[13] 显然,为公共利益而征收有关土地及其房产能够使政府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获取土地从而在为纳税人节省巨大开支的情况下完成公益项目建设(如机场、码头、公路、铁路,水利等)。[14] 经济学原理可以解释为公共利益而征收土地及房屋的本质。中国的公众和媒体也不反对纯粹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然而,经济学原理没有坚实的道德伦理基础。经济效益说到底是为了社会效用的最大化。从效用(utility)的角度看,只要被征收人的总效用小于社会的总效用,政府就可以对被征收人的土地及其房屋进行征收。相应的,在征收的情况下,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也只需要符合公平的市场价值而不考虑被征收人的个人主观价值评估。

  
  从这一角度看,任何复杂的社会问题都可以用单一的衡量标准(效用)来检验。被征收人单独的、特定的个性特征在这一过程中变得无关紧要。他们可以被加减,也可以成为某个社会目标或工程的工具。为了回避效用单一衡量工具广受谴责的情况,波斯纳主张用社会财富最大化的检验标准来衡量和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15] 但是,社会财富最大化并不是目的,它只是手段而已。[16] 一个有深厚道德基础的理论必须以人为出发点。而有关人类发展(human development)和人类繁荣(human flourishing)的理论正以此为基础。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本质是政治动物,她需要生活在国家里。[17] 国家使所有的人,在他们的家里、社区里过上美好的生活,这意味着一个完全的、满足的生活。[18] 他还说:

  
  所有的这些活动都是热爱的体现。正是我们对他人的爱才使得我们更期望生活在社区里,这些活动都为作为国家目的的美好生活作出贡献,这也是我们所认为的幸福和美好的生活。[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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