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本清源: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理念的重塑
——由一则案例说开去
庄绪龙
【摘要】关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学界似乎大多倾向“民进刑退”原则,认为“这不仅是
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体现,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实际上,从法律规范角度来讲,对于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应当区分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层面。
刑法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门槛,这是立法层面的体现;一旦行为在立法层面有所规制,以立法为裁判依据的司法就必须恪守“刑进民退”之原则。
【关键词】民刑交叉;立法层面;司法层面;刑进民退
【全文】
引言:一则案例引起的思考
某国有农场公司总经理张某,由于其工作出色,单位于1998年奖其一套房子,价值20万。后来张某因资金紧缺,遂将此房卖与单位。在房屋买卖合同上张某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签字,买卖合同成立,得款20万。虽然该房已经卖与张某所在的单位,单位也实际使用该房,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单位与张某一直没有交涉过户手续,房产证上依然是张某的名字。直至2008年,该公司倒闭,张某被解雇,事后张某以所有人的身份将此房子再次出卖,得款60万,试评张某第二次卖房的行为。
此案是典型的民刑交叉案件。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学界以及司法实务界大多倾向于“民进刑退”观点,认为:此类案件以民法中的“不当得利”等基本理论完全可以解决,不必动用刑罚,一来可以体现
刑法谦抑性原则,二来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
刑法适用而造成性质严重的惩戒痛苦。实际上,此案仅仅是民刑交叉现象的一个代表性例证,司法实践中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复杂性远远超乎如此简单的归纳,有必要做一区别性分析。
一、刑民交叉案件类型化归纳
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从规范法律文件的角度总结,有以下几处做了规定:一是《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二是1997年12月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三是1998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分析此三类规范性法律文件,我们基本可以得出,刑民交叉案件的范畴基本涵盖以下三个方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