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张某再将房子卖与公司产权证上依然没有过户的情况,在
物权法上张某依然是房子的所有人,但在事实上张某已经不再拥有、占有该房屋,已经收归公司使用、占有,张某拿到的仅仅是一张具有民法物权意义的“空头支票”。张某二次卖房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倒闭、自己被解雇的客观情况下,其明显知道自己在事实上没有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为再次取得数额巨大的钱款,将该房屋再次卖出,得款60万,这不仅仅是不当得利,而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司财产以“合法出卖”的方式秘密窃取的盗窃行为,数额巨大,应当构成盗窃罪。也许会有人说“明明是自己合法所有的,为什么是秘密窃取?”笔者要指出的是:这里张某的合法所有仅仅是
物权法上第一次规定,但在
刑法上张某根本不具有所有权,
刑法二次规制否认了这种“合法行为”的法律意义。
物权法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效用说什么也不能对抗
刑法维护社会公正的法的最根本追求。张某的二次卖房行为在
物权法上是一种规制,可能会涉及到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等处理方式,但是这种行为在
刑法中同样有所规制,即使是“戴上了一个
物权法合法规定的‘安全帽’”,也不能模糊
刑法立法与司法的界限。
【作者简介】
庄绪龙,于2008年考入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从薛进展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
【注释】 这里的归纳有些内容参考了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陈兴良:《关于“先刑后民”司法原则的反思》,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黄东平:《民刑交叉案件处理问题的探讨》,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1期。
刘宪权:《对许霆案件我的几点看法》,载刘宪权、杨兴培《刑法学研究》(第5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