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正本清源: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理念的重塑

  
  第一,行为主体实施不同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但法律事实之间有一定的牵连关系而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如,行为人盗窃一台价值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之后又将其卖与第三人。行为人单独的盗窃或者出卖物品的行为本没有刑民的交叉的蕴含,仅仅是出卖盗窃的赃物,导致行为事实上的交叉,从而形成刑民交叉案件。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此类“民刑交叉”案件不具有“民刑交叉”讨论的必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一般是各行其道,民刑法律关系的认定依据民刑事法律规范分别处理,不会产生民刑纠缠不清的尴尬局面。

  
  第二,行为主体只为一个特定的法律事实,只是这一特定事实难以确定是民事法律关系范畴还是刑事法律关系范畴,从而形成民刑案件的交叉。法律事实的复杂性以及“见仁见智”认识能力的差别性,决定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定性上的纠缠不清。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原因不在于民刑法律事实之复杂性,而在于认定该法律事实性质的准确性和确定性,归根结底不是法律规范本身的瑕疵,而是法律事实认定、裁判主体问题识别的意识和技巧问题,因而也不具有严格意义上的民刑交叉案件的研究意义。

  
  第三,行为主体为一个特定法律事实,该法律事实被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双重评价,进而产生适用法律上的疑问,从而产生民刑交叉案件。这种情况是刑民交叉案件的主要聚集区,也最具有民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研究的意义,因此笔者将着重予以讨论,具体内容详见下文。

  
  二、“民进刑退”抑或“刑进民退”选择的标准:刑事立法与司法的甄别

  
  特定法律事实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在法规出现竞合的状态下,基于现阶段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与刑法谦抑性理论的指引,有观点就倒向了民事法律关系优先,排除刑事法律关系讨论的必要这一结论。如陈兴良教授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刑、民竞合时,应该坚持私权优先得原则,刑事优先的做法会剥夺当事人的选择权。[2]因为刑权优先确立的背景是打击经济犯罪,但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况且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时模糊不清,因此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作为公权的刑权应该让位于作为私权的民权,这是现代法治的逻辑起点。更有甚者,指出: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法律不能调整的情况下,刑法才能谨慎的介入。因此有学者得出结论:民刑交叉案件如果以民事侵权行为认定足以恢复已被损耗的社会关系时,就根本没有必要以刑法规制,这不但可以避免刑权部门恶意干预民商纠纷,而且还可以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3]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