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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浅析国际贸易中的预期违约制度


任建南


【摘要】预期违约制度作为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从十九世纪产生以来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并且在国际贸易上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与应用,然而,我国在该制度上的法律与理论尚不成熟,仍存在许多问题。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贸易实务问题,我们应如何利用预期违约制度解决纠纷,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本文从一个典型的预期违约案例出发,通过提出问题与分析问题对预期违约制度进行简要探讨,指出我国在该制度上的不足,最后总结经验与教训,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国际贸易;预期违约;案例分析
【全文】
  
  一、案例介绍

  
  2007年7月,国内A公司与美国买方签署了多份草莓出口合同,总金额约100万美元,合同支付方式均为OA30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买方对草莓品质要求较为苛刻,同时草莓市价不断上升,出口企业A公司遂向买方表示,如果再按照买方要求的品质继续供货,其将难免遭受损失。A公司要求买方同意降低对草莓品质的要求,否则将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美国买方对A公司的提议坚决反对,不同意对合同内容进行任何变更,更不同意终止合同执行。买方表示其已经与下家签署了供货合同,因此A公司也必须按照合同要求继续履行供货义务。买方随后一再要求A公司明确后续货物的出运日期,但A公司始终回避问题。买方遂停止支付金额为15万美元的已到期货款,并表示将在收到A公司后续供货后再支付到期货款;而如果A公司拒绝继续执行合同,该笔货款将被用来弥补因A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A公司认为继续供货将有可能导致损失扩大,因此坚持只有在买方支付前期欠款的条件下,方能继续向买方供货。贸易双方就此问题相持不下。[②]

  
  二、问题与分析

  
  (一)本案的主要问题

  
  在本案例中,A公司根据草莓市价上升所作出的表态可能只是基于谈判策略的考虑,企图迫使买房作出一定的让步。但是,这种表态在实际上却使买方开始怀疑A公司是否愿意继续履行合同,遂反复要求A公司切实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明确后续出运日期。在A公司回避问题并一拖再拖的时候,美国买方显然已经丧失了信任,于是采取激烈的补救措施,援引预期违约制度中止了其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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