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根本违约的救济方法有以下几种:
第一,行使解约权。《公约》为了防止解约权的滥用又对之进行了限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须“明显”看出对方将根本违反合同;二是除非违约方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解约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通知义务,以便对方可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第二,请求赔偿损失,这与解约权是紧密结合的。同时,
合同法上的合理减轻损失原则也应适用,即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或防止损失扩大。
第三,如果时间允许,可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履约保证。这也是主要的救济手段之一,但是前提必须是有合理的时间,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本案中的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与依据
本文开篇的案例中,A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A公司应该预见到,草莓这种水果的价格是受产量、气候、市场等多种因素影响的,在订立合同时就应考虑到存在一定的风险。A公司声称由于考虑到货物价格和质量较高的因素,因而主张修改合同中实质性条款,否则不再发货,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因为他不能把这种风险转嫁到又买方负担。A公司在随后的谈判中始终拒绝履行合同,在美国买方履行了通知义务的情况下A公司仍不打算履行合同,可见,其行为和声明满足了公约规定了构成要件,已经构成了明显的预期根本违约。
由于中美两国同为公约的缔约国,因此受公约的规范无可争议。通过之前的分析,预期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有解约、赔偿损失和提供履约保证。在本案中,美国公司第一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力,然后要求A公司赔偿相应的损失;或者继续与A公司协商,如果A提供了只要美国公司付先前款项则继续发货的履约保证,那么该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最后,如果协商不成,则买方既可以采取第一种措施解除合同,也可以待合同期届满之时主张A公司实际违约,赔偿实际违约损失。
三、该案例的经验与教训分析及我国法律在预期违约上的规定
(一)经验与教训
通过对前面案例的分析不难看出,在现今全球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由于对数量、质量等供需要求多变、全球市场调整价格使买卖双方承担风险加大,预期违约导致买卖合同纠纷在国际贸易中肯定是频繁发生的。因此,国际贸易参与者不仅需要善于利用预期违约制度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注意预期违约的成立需要一定的要件,如果武断认定对方构成预期违约,很可能反而造成自身不履行合约导致违约的情况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