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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与中国民主政治模式的构建

  

  五四宪法的实践,给中国共产党人以深刻的教训。痛定思痛,在总结建国以来我国政治生活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尤其是“文革”的教训后,邓小平提出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任务——“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14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于法律之上的特权。”[10]依法治国的主张由此而提出,继而成为全党的共识,此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得以逐步恢复。随着八二宪法的制定和市场经济对法治的呼唤,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11]1999年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最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明确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根本所在。可见,五四宪法的曲折实践也从反面昭示人们,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题中之意,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1954年作为一个历史年代已与我们渐渐远去,但五四宪法确定的民主政治框架却一直伴随着新中国的发展。胡锦涛在党的十七报告中概括和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而这些当代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要素都源自五四宪法,五四宪法肯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法性,确立了人民民主的政治目标和制度体系,也开启了依法治国的步伐,五四宪法奠定了中国民主政治模式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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