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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与中国民主政治模式的构建

  

  五四宪法以序言的形式,记叙性地表达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和建国过程中的领导地位,也强调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历史作用及其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这样的表达方式不拘泥于宪法的具体条文,而在于说明党的领导只是一种宏观指导,同时也表达了对革命过程中各民主党派风雨同舟的尊重。但是,产生于非常时期的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却都在正文中明确地把拥护党的领导作为公民的首要义务,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混同了公民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也存在不管党的领导正确与否,公民必须无条件拥护党的领导的误导性倾向,从而容易引发“党权高于一切”、“以党治国”的疑虑与争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重新思考党和宪法以及国家之间的关系。胡耀邦在中共十二大的政治报告中指出:“新党章关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是人民的一部分。”[6]39胡乔木在1982年9月13日答新华社记者问中也指出:“党是国家和人民的领导力量,但它并不凌驾于国家和人民之上,党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工作。”[6]207修改后的八二宪法重新采用了五四宪法关于党的领导的表达方式。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仍然只体现在八二宪法序言里,但是出现的频率是五次,从而足以确切地表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应该看到,五四宪法的表述方式在肯定党的领导的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党的领导不是与生俱来的,不是一经宪法条文确定就一劳永逸的。党的领导是以党的先进性和全体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为保障,是以人民的拥护和支持为基础的。为此,邓小平强调:“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努力改善党的领导。”[7]268在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为核心的党法关系理念,从而对我国宪法体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八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在新时代全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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