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确立了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载体。五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用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产生于我国革命和建设实践中、适合于中国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在此政体下,人民通过选举授予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立法权,监督“一府两院”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这既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又便于在发扬人民民主的基础上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反映人民意愿、保障人民权益、推进民主法制、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3]。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把马克思主义政党理论和统战学说同我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当代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五四宪法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了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从而以宪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和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也充分肯定了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这一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这一制度在社会基础、组织构成上具有极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能够把各种社会力量纳入现有政治体制,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实现了最广泛的有序政治参与。五四宪法确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对人民民主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辅助作用。
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创举,也是经五四宪法确定为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五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五四宪法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规定,反映了中国民族关系的实际,既表明了我国是单一制多民族国家,又描绘了少数民族平等、自治、和谐共生的民族关系愿景,从而使宪法在民族关系发展中发挥了统一的协调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