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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宪法与中国民主政治模式的构建

  

  三、依法治国:五四宪法曲折实践的历史总结


  

  五四宪法,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记录了中国人民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长期革命斗争而取得的胜利成果,确认了人民当家做主的事实,不仅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明晰、正确的道路可走,更为重要的是,这部宪法表述了这样一个价值取向: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决心“立宪治国”,摆脱历史上的“政怠宦成”、“人亡政息”的恶性周期律。五四宪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对于五四宪法的贯彻执行问题,毛泽东强调:“这个宪法草案是完全可以实行的,是必须实行的。”他告诫中央领导同志,宪法“通过以后,全国人民每一个人都要实行,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实行,首先在座的各位要实行。不实行就是违反宪法”[8]。宪法通过后,政府广泛宣传,人们争相研读、探讨,学法、普法蔚然成风。


  

  五四宪法施行初期,成绩斐然。首先,国家机构的活动正常有序。人大按时开会,各级机关认真履行相关职能,人事和干部任免完全按法定程序进行。其次,立法工作进展顺利。据统计,从1954年9月至1957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共制定和颁布了434个法律、法规,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领域,并抓紧了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起草工作,到1957年已起草出刑法初稿第22稿,民法草案的大部分初稿也开始向中央和地方有关机关征求意见。1956年底,宪法提出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宣告完成,社会主义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确立,这无疑是极大的成功。可以说,这三年是建国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开展较好的时期,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比较正常,社会主义各项事业顺利发展。


  

  然而,历史的认识高度并没有成为历史的实践高度,五四宪法的实践没有按照常规逻辑发展。从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开始,由于“左”倾错误的发展,不适当地强调阶级斗争和大搞群众运动,宪法和法律不再受到重视。修宪工作不仅未能及时进行,宪法的实施也遭到人为的破坏。此后,新中国法制建设急转直下,遭受了严重挫折。“文化大革命”伊始,五四宪法就被完全虚置了,国家和社会生活都出现了极不正常的情况:公民的基本权利失去了宪法保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立法工作停顿;国家机构体系遭到彻底破坏[9],国家主席被批斗,国家政权机关被冲击;国家和社会生活无法可依,群众运动的方式替代了规范化的社会调整,社会秩序混乱,出现了无法无天的局面。人为夸大的阶级斗争取代了一切法治建设,狂热的群众运动“,大民主”的表达方式,这一切对民主、人权和法制的践踏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正常进程被迫中断,五四宪法及其所蕴涵的民主和法治精神离人们的生活越来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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