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宪法的人民民主目标还体现在它构建了涵盖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和社会权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体系。
一是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与旧中国多数人实际上无权的情况相比较,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五四宪法权利主体的广泛性。仅以选举权为例,英国普及选举权差不多历经了一个半世纪,法国也花了150多年,美国则经历了更加漫长而复杂的过程[2]。而五四宪法则明确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患精神病和被剥夺权力的人外,即具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次,五四宪法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也是非常广泛的。共同纲领仅用3个条款规定人民的基本权利,五四宪法则用19个条款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并在“总纲”确认了公民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例如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继承权等,从而形成了涵盖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在内的公民权利义务体系。
二是不仅重视形式平等,而且重视和追求实质平等。五四宪法超越了自由主义宪法的形式平等,在对平等权的规定中把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结合起来。形式平等即法律平等,是指以法的形式承认所有的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禁止有差别待遇的歧视性对待。实质平等是指国家对形式上的平等可能导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针对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实质上为特定的人群提供平等发展的条件,缩小仅仅由于形式平等造成的差距。五四宪法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强调立法和司法上的平等,同时又规定了劳动权、物质帮助权、妇女平等权等社会权,其目的就是既强调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又兼顾实现实质意义的平等。
三是注重权利自由的物质和制度保障,为权利自由的实现创造条件。比如在宣布政治权利之后承诺“国家供给必需的物质上的便利,以保证公民享有这些自由”;几乎在每条社会权利之后就紧跟着规定国家有义务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保证此类权利的实现。五四宪法的公民权利自由中,除国家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提供必要的物质上的便利、公民迁徙的自由、给予外国人的居留权等三个条款外,其余均为现行宪法所接受。一定意义上讲,取消公民的迁徙自由不能不说是现行宪法的一种缺憾,然而,这同时也表明五四宪法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是丰富而具有开创意义的。人民当家做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目的。五四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从制度层面确认了人民当家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