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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赔偿的违法判断标准

  

  此时,我们将视野转向邻国日本。之所以选择日本作为参考对象,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一,国情的可参照性。上世纪7、80年代,由于日本二战后经济高速发展,企业或者个人出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有心或者无意频频挑战行政机关的监管领域,而行政机关的监管不力就造成了行政国家赔偿事件的高发。而这正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有一定的相似性。第二,经验的可鉴用性。在日本1969年的亚急性脊椎视觉神经症(スモ冫)案件中,由于日本当局对氯喹药的不当许可,致使11000名患者染病与家属隔离。[13]在旷日持久的集团诉讼中,学理界和司法界对日本当局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进行了深入的理论讨论和判决实践。第三,行政法体系的可共通性。日本与我国同处于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法体系上有共同的渊源,虽然日本的国家赔偿法采用民事赔偿体例,但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特殊性却使得日本的国家赔偿法脱离不了公法烙印,从而在实际上仍使日本国家赔偿法列入行政法体系。


  

  对于国家赔偿中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违法标准的认定,日本学界众说纷纭。最突出的代表性观点是阿部隆泰教授所主张的危险管理(防止)责任的不作为违法理论。对于行政机关不行使规制权限是否违法的判断标准,阿部教授提出了三要件说:预见可能性、结果避免可能性和对行政机关的期待可能性。[14]


  

  而远藤博也教授是提倡裁量收缩理论的代表性学者。针对行政机关的作为义务,远藤教授认为:“以前,当授予行政机关权限时,原则上行政机关是否行使权限属于行政裁量的范畴。即在一般情况下,包括在灾害防治方面,即使存在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该不作为也只能被视为行政裁量的范围,无法判定其违法。只有在例外情况下,即只有当行政不作为缺乏显著合理性时,该不作为行为才能成为违法诉讼的对象。比如最近存在这样的判例,当满足下面四项标准时,该行政不作为能够被判定为违法:(1)明显存在危险,或者行政机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会存在危险时;(2)可能会产生对生命、身体的危害,或者重大财产的损害;(3)行政机关应当作出措施的内容明确;(4)如果不作出行为,就会产生对生命、身体的危害,或者重大财产的损害。在此情况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条,可以认为该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必须收缩,并认定其国家赔偿责任。”[15]同时,远藤教授在对上述危险防止责任的各要件作出分析之后认为,判断权限不行使违法的标准是在对裁量收缩理论进行整理说明之后形成的;即上述所谓标准从根本上而言,都属于裁量收缩理论的一部分。[16]


  

  而宇贺克也教授则重视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原则所产生的义务,他将不作为的违法标准归纳为四项:被侵害法益的重要性、认识到危险的迫切性、结果避免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宇贺教授特别指出,在判断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之时,在对通常的法规要件作出列举之后,也要从法理上对作为义务发生的各要件进行严格的判断。[17]对此,村重庆一律师也认为,就算是缺乏实体法根据的行政指导,也应产生法律原则意义上的作为义务。[18]


  

  另外,以下山瑛二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行政机关对其规制权限的行使虽然具有裁量权,但是如果该权限行使侵犯到了公民健康权这唯一一项标准,则行政权限就应当受到限制。下山教授指出:“安全性的问题,从本质上来说,只能构成‘安全性问题’这一独自的领域。假设安全性可以为了医疗药品的有用性而做出牺牲,那么这将会相当危险。指出事物的性质是必须的,效用与安全的问题并不是用简单的‘平衡’理念就可以解决。”[19]


  

  综上,学界对于国家赔偿中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判断,危险管理责任论、裁量收缩论、法理原则论以及健康权唯一论都一一登场。虽然各项理论所依据的学术背景各不相同,但是每项理论都在其范围内提出了关于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判断要件。在考察了理论上的解决思路之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又是采取何种要件来判断国家赔偿中的行政不作为是否违法呢?


  

  (三)为什么是日本经验—实践整理


  

  对日本迄今为止所有基于《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20]而产生的依职权行政不作为国家赔偿判例进行梳理与分类,也许能为我们掌握国家赔偿中行政不作为认定标准的运作现状,提供一些有益的注脚。基于《日本国家赔偿法》而产生的行政机关依职权行政不作为违法而导致国家赔偿的判例一共有26件,详细请参照附于文尾的案件列表。[21]其中,对赔偿责任作出肯定判决的判例有23件,占判决总数的88.4%;对赔偿责任作出否定判决的判例有2件,仅占判决总数的7.7%;在氯喹药害事件判例中,法院对企业的民事赔偿责任作出肯定,而对行政机关的国家赔偿责任作出否定,因此从国家赔偿的视角出发,在此依然将其作为否定赔偿责任的判例进行考量。[22]从对上述各项判例的简单划分可以看出,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是否违法的判断,日本绝大多数法院都采取了肯定的态度。也就是说,在上述的多数判决中,法官都认为当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其危险管理或者防止损害发生的作为义务时,行政机关就应当对该不作为行为承担责任。与此同时,日本法院判决文书并非只是简单针对案件本身作出判决结果,而是对相关逻辑结构和推理过程都作出了详尽的阐述,而这些真枪实弹的案例和判决书正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不可多得的真实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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