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14加乃密米糠油症《国家赔偿法》第一阵事件(福罔高判1984.3.16、判時1109-44)。
判例15加乃密米糠油症《国家赔偿法》第三阵事件(福阎地小意支判1985.2.13、判時1144-18) 。
判例16在宅投票制度立法不作为事件(最判1985.11.21、民集39-7-1512)。
判例17横滨市中学游泳池事故事件(最判1987.2.6、判時1232-100) 。
判例18水俣病熊本第3次第一阵事件(熊本地判1987.3.30、判時1235-3)。
判例19京都府宅建业权限不行使事件(最判1989.11.24、民集43-10-1169)。
判例20产业废弃处分场污泥流出事件(千葉地判1990.3.28、判時1351-98) 。
判例21预防接种疫苗祸事件(束京高判1992.12.18、判時1445-3)。
判例22水俣病京都事件(京都地判1993.12.18、判時1476-3)。
判例23氯喹(chloroquine疟疾特效药)药害事件(最判1995.6.23、民集49-6-1600)。
判例24水俣病关西事件第二审判决(大阪高判2001.4.27、判時1761-16)。
判例25筑丰尘肺事件(最判2004.4.27、民集58-4-1032)。
判例26水误病关系事件上告审判决(最判2004.10.15、判時1876-3)。
【作者简介】
胡建淼,浙江大学法学院;杜仪方,浙江工商大学。
【注释】参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沙龙第二十一讲:《反思食品免检制—风险治理的视角》,法律
http://publiclaw. fyfz.cn/blog/publiclaw/index. aspx? blogid =485640,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9月1日。
具体数据请参见2009年第6期的《人人健康》。
2002年尹琛琰诉卢氏县公安局不作为行政赔偿案,具体案件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第2期。
2004年孟宪梅、常兴泉、常继泉、常传泉、李尚英诉广饶县交通局案,具体案件请参见万律中国网:
http://www. westlawchina. com/index-cn. 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9月1日。
1998年李茂润诉四川省阆中市公安局不作为案,该案被称为我国行政不作为赔偿第一案,具体案情请参见北大法意网:
http://www.lawyee. net/Case/Case-Hot-Display. asp? RID=149208,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9月1日。
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0页。
参见熊菁华:《论行政不作为的救济》,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论文。
2008年10月23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首次审议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共十五条,涉及畅通赔偿请求渠道,完善赔偿办理程序,确定双方举证义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保障赔偿费用支付等五大基本问题,但对行政不作为赔偿问题基本没有涉及。2008年10月23日在浙江杭州举行的“第三届全国公法学博士生论坛”上,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就此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说明。作为该修正案草案的专家组成员,应松年教授透露,此次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之所以不对行政不作为赔偿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是因为目前对于行政不作为的判定还不成熟,尤其是实践中依职权的行政不作为问题较为复杂。
参见塩野庅:「行政法」、有斐閣1994年第二版、第82頁。
卡尔·拉伦兹:《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4页。
参见余凌云:《对行政自由裁量概念的再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杨建顺:《论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兼及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理论根据》,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其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1期;周佑勇:《行政裁量的均衡原则》,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4期等。
参见曾珊:《行政自由裁量的司法审查》,上海交通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452 - 454页。
参见阿部泰隆:「行政の危险防止責任(上)—力礻ミ全國統一訴訟判决を契機として」、「判例時報1899」号。
遠藤博也:『行政法II各論』、青林害院新社1987年版、第147-148頁。
参见遠藤博也:「危险管理青任ぃぉけゐ不作為の違法要件の检討」、「北海道大学法学論集」36卷1、2号、第460頁。
参见字贺克也:「国家補償法』、有斐閣1997年版、第174-175頁。
参见村重度一:「行政権限不行使の国家青任」、村重*一编:『现代裁判法大系』、新日本法规1998年版、第105-107頁。
下山瑛二:「药害訴訟にぉけゐ国の青任」、「判例時報」第880号。
《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规定:“国家或公共组织的雇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的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对他人造成违法损害的,国家或公共组织对这种损害负赔偿责任。”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在上述判例中,基于《日本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所产生的共有公共设施外在瑕疵类型的赔偿责任问题与本文讨论的论点并不具有直接相关性,因此未在判例列表中予以列出。
在该判例中,由于有害氯喹药品而遭到损害的原告,将药品的生产企业与许可药品制造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提出损害赔偿之诉,法院据此分别作出上述判决。参见氯喹(chlomquine,疟疾特效药)药害事件,日本最判1995.6.23、『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以下简称民集—笔者注)』49-6-1600。
参见三橋良士明:「不作為にかかゎゐ赔偿責任」、雄川一郎、塩野庅、園部逸夫编:『现代行政法大系6国家補償』、有斐PU 1983年版、第160頁。至于各个要件的具体含义则将在下文中作出详细说明。
需申明的是,这一解释框架与现有的其他解释框架,或者在分解要件的数量上有异,或者在要件的字面表述上有异,但无与其他解释框架争夺“话语霸权”之意。笔者认为重要的是问题的提出和解决,而不是在潜词造句上纠缠。
参见京都亚急性脊椎视觉神经症事件(京都地判1979.7.2、『判例時報(以下简称判時—笔者注)』950-87)。
水俣病京都事件(京都地判1993.12.18、判時1476-3)。
厚生省,原日本政府部门之一,最早设置于1938年,2001年已与劳动省合并,并改组为厚生劳动省(Ministry of Health, Labour and Welfare)。厚生劳动省是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厚生劳动省设有11个局以及7个部门,主要负责日本的国民健康、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供、药品和食品安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弱势群体社会救助等职责。在卫生领域,其涵盖了我们的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劳动社保部的医疗保险、民政部的医疗救助、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境卫生检疫等部门的相关职能。详细参照日本厚生劳动省主页:
www.mhlw.go.jpA>,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8月1日。
根据维基百科,公害是指以追求经济合理性为目标而作出的一系列社会经济活动所导致的社会灾害。公害分为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公害仅指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人类生活环境和动植物健康的破坏。而广义上的公害则在此基础之上包含了食品公害、药品公害、交通公害等。
森岛昭夫:「北陸スキン訴訟判决と 問題点」、『判例時報』 879号、第5 頁。
大阪府淡路警察局酒馆伤害事件(最判1982.1.19、民集36-1-19)。
大阪悬崖坍塌事件(大阪地判1974.4.19、判時740-3)。
在宅投票制度立法不作为事件(最判1985.11.21、民集39-7-1512)。
佐藤英善:「食品·药品公害をめ心ゐ国の责任」、『法律時報151卷10号、第114頁。
参见古城誠:「権限不行使と国家赔償青任」、『新现代損害赔償法講座4卷』、日本評論社1997年版、第269頁。
福冈亚急性脊椎视觉神经症事件(福罔地判1978.11.14、判時910-33)。
加乃密米糠油症《
国家赔偿法》第三阵事件(福同地小意支判1985.2.13、判時1144-18)。
参见许宗力:《基本权的功能与司法审查》,载氏著《
宪法与法治国行政》,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7年版。
新岛残留炮弹爆炸事件(东京地判1974.12.18、判時766-76)。
遠藤博也:『行政法スツチ』、有斐閣1987年版、第229 -230頁。
前引,第270页。
前引,第271页。
前引。
前引,第231-232页。
水俣病关西事件第二审判决(大阪高判2001.4.27、判時1761-16)。
筑丰尘肺事件(最判2004.4.27、民集58-4-1032)。
横滨市中学游泳池事故事件(最判1987.2.6、判時1232-100) 。
在日本,中学有公立和私立之分,而公立学校属于行政机关。
前引。
东京亚急性脊椎视觉神经症事件(束京地判1978.8.3、判時899-53)。
前引。
预防接种疫苗祸事件(东京高判1992.12.18、判時1445-3)。
前引。
具体内容参见杜仪方:《从三鹿事件看我国行政不作为赔偿的法律空间》,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3期。
参见沈岿:《受害人故意伪证的国家赔偿豁免—基于司法实务的考察》,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