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二元到合作——联邦分权模式的发展趋势

  

  然而,联邦干预的必要性并不意味着联邦必须全面包办。虽然联邦应该负责制定统一的环境质量标准,各州仍然可以根据当地情况来变通地适用联邦标准。事实上,平行和重叠的联邦与各州规制在环境保护领域相当普遍,而且可能有助于加强环保规范的实施。[10]另外,联邦可以负责环境立法,而环境法的实施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委托各州执行。在美国环境法领域,《清洁空气法》和《清洁水资源法》为各州提供联邦资金,条件是接受资金的州必须建立至少满足联邦底线要求的环境控制机制。各州可以借鉴联邦标准(例如饮水质量标准),设计执法策略、实施许可制度(例如污染排放控制系统)并通过州的行政和司法程序执行规则。在联邦提供的资助胡萝卜里,还是夹杂着监督和惩处的大棒。联邦要求合作的州提供连续不断的监督,并接受联邦的指导和审查,向联邦提供有关的实施记录和行政程序以及个案决定,例如许可和行政命令。如果州政府不能满足程序要求,例如拒绝允许公民挑战许可决定,那么联邦可能取消对州的授权。如果州政府不能履行承诺或有关立法规定,那么联邦政府将取消对州的资助或进行审批的资格。虽然在合作联邦制下,联邦对各州项目规定了一定的底线要求,但是各州仍有一定的自由度设计自己的标准。例如《清洁水资源法》规定,各州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定义使用方式来决定水质标准。《清洁空气法》规定,在实现联邦决定的全国空气标准过程中,各州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来选择减少污染的策略。虽然各州可以按照自己的经济和社会目标来适用污染标准,但是它们必须提供必要的科学依据,而科学研究几乎全部是由联邦政府资助的。[11]


  

  联邦环保执法权的下放应该遵循有效性、效率和公平原则。首先,环保执法必须有效实现立法目标。1990年代以来,美国不断有人呼吁联邦下放环保执法权,甚至完全放弃对各州执行联邦环保标准的监督。共和党控制的第104届国会认为联邦环境保护局规制过多,克林顿总统也为了消除联邦财政赤字,因而在一年之间削减了50%的实施经费,从而迫使其将环保执行权下放到各州。[12]然而,联邦执法权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必要的,不仅因为环境污染是不分政治边界的,而且也因为某些州和地方政府执法不力。没有联邦的统一实施,各州在“底线竞赛”的压力下必然降低环保实施标准,以吸引外来企业或纵容不符合联邦环保标准的企业继续运营。1960-70年代,各州被认为普遍缺乏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的资源、能力和动力,因而联邦发展了系统的环保标准。在联邦推动下,各州部分为了避免联邦的全面干预而发展了自己的环保执法项目。1980年代,由于各州和地方政府普遍不能有效控制公共拥有的下水道系统的污染,联邦环境保护局发起了加强地方处理污水系统的提议。在联邦介入的威胁和联邦监督的促动下,现在各州都具备相对完善的环保执法体系。据调查,90%的各州环保部门负责人承认,各州之所以“自愿执行”联邦清洁空气和水质法,主要是害怕联邦起诉。[13]


  

  在联邦处罚和起诉的巨大成本面前,企业也开始配合各州执法,将相当部分的资源用于环保。例如一个企业(MarineShaleProcessor)被告因违反《清洁空气法》而遭到联邦环保局起诉,光诉讼费就花了300万美元。1994年度,在支持路易斯安纳州针对一个渔业加工公司的一项诉讼中,联邦司法部就耗费了近3万工作时数,相当于15名工作人员整整工作一年的时间,环保局则指定3人负责并花费了200万元支持这项诉讼。最后,诉讼以被告赔偿35万美元而获得调解。[14]相比之下,整个路州的环境质量局只有15名法制工作人员。地方行政部门也很容易受大企业的金钱影响。例如上案被告曾在竞选中捐助100万美元,帮助两次击败因排放有害废物而要关闭公司的前州长;弗吉利亚州接受了被告公司10万美金的竞选资金,而该被告正在接受州环保部门的调查并面临数百万美元的罚款。[15]


  

  其次,环保执法必须实现成本效益。目前环保局的总预算仅占联邦预算的0.4%,而执法又只是环保局开支的一小部分,因而环保执法的成本—效益很高。1991年,环保诉讼的每1美元开支就向国库上交25美元收入;相比之下,一般的刑事执法只上交3美元。1994年,联邦司法部的“环境执法与环境犯罪控制组”预算经费只有5000万美元,但是仅罚款一项收入就有8000万美元。环保局的执法成本为2.3亿美元,不到其27亿美元总预算的十分之一,却征收了1.5亿美元的民事和刑事罚款,并从禁止性救济中获得7.4亿美元收入。[16]但和州相比,联邦执法的成本还是高很多,主要原因在于联邦雇员的工资比较高,再加上来回差旅费用。据估计,联邦执法的成本大致是州的两倍。


  

  联邦执法之所以要放权,主要理由也正是联邦全权负责执法的成本太高,而且也不熟悉地方情况。相比之下,各州更熟悉本地的情况,并在突发事件下能够及时采取回应。各州政府也更贴近选民,因而在选民强烈要求保证环境质量的情况下将从严执法。另外,联邦执法人员的薪水一般比各州和地方政府职员更高,因而由各州和地方政府来实施联邦项目的成本更小。[17]当然,环保成本和经济发展的平衡也可能使各州过度纵容污染企业,例如马里兰州政府就因为和大企业关系“过分亲热”,而未能对长期违反环保标准的钢铁工业采取行动。[18]虽然各州的执法力度不同,各州的作用仍然不能忽视。1994年,联邦共提起2246项执法诉讼,各州提起了11334项诉讼,约占环保执法诉讼的80%。[19]联邦环保部门的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为所有的地方环保负责。


  

  里根的“新联邦主义”不仅涉及联邦放权,而且隐含着去规制化,也就是通过各州执法不力,给那些受环保法约束的企业“松绑”。但是大多数选民认为联邦执法过于宽松,因而需要加强环保执法。1993年,超过2/3的企业律师承认在过去一年内曾违反环保法。[20]究竟那些环保事务应该由联邦执法,取决于联邦和各州执法的相对有效性。例如爱阿华州在把环保项目归还联邦执行后,环保局对企业进行的现场调查只有原先的15%;如果有更多州的环保执法回归联邦,那么联邦执行力度因资源和人力限制只会进一步减少。[21]在传统上,环保局只有能力负责调查并起诉具有全国影响的大案、要案,而无力干预州内污染问题。有些州的执法力度则甚至还不如联邦,因而环境违法事件——尤其是有害物质的排放——十分普遍。在这种情势下,撤回联邦执法显然将进一步恶化环境质量。因此,各州执法成本虽然低,但是有效性未必得到保证。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